赌博输了打借条 法院判决借条无效!

赌桌上的赌徒输了钱,向“放水公司”借赌资继续赌博,待输干净后,便在这些公司的威胁下写下借条。这种原本在电影里才会出现的场景,却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

可这借条的真实性该如何认定?它能用民间借贷的外衣遮盖其赌资的本质吗?阆中市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民间借贷”作出过一审判决。


赌博输了打借条 法院判决借条无效!_第1张图片

30万元借条牵出赌博黑幕。

2013年11月2日,张某与李某找到邓某,在一茶舍“谈判”后,两人要求邓某在李某事先准备好的借条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名。借条上写明:邓某借到张某与李某现金30万元整,从2014年1月起,每月还2000元,同时双方在2013年11月2日以前出具的借条一律作废。后来,因邓某并未按月还款,张某与李某遂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

看上去,这起案件就是欠钱不还引起的纠纷,2014年7月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这起纠纷后,邓某却在2014年8月向阆中市公安机关报案称本案涉嫌赌博和非法经营犯罪,这笔借款就是自己所借赌资,公安机关随即介入调查,该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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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赌资还是生意周转?双方各执一词

2015年7月23日,阆中市公安局做出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认为证据不足,对张某、李某的行为暂不能定性。法院对此民间借贷案件恢复诉讼。

庭审中,张某与李某陈述了借款是邓某以做生意为由,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形成。2012年7月4日,邓某认可借款金额30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字,承诺每月按2000元至5000元标准还款,但实际上,邓某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于是,双方又在2013年11月2日重新承诺还款方式并书立借条。

邓某对两人的陈述当庭予以否认,他一口咬定30万是欠下的赌资。邓某坚称,2011年7月,张某与李某提供场所并组织自己与其他两人“炸金花”,张某和李某设计了赌博方案,且由他们向每位参赌人员提供定额赌资。赌局结束后,张某与李某抽场子钱并要回出借赌资,输了不能归还的便记账作为借款。故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赌博期间,邓某共欠下赌资30万元。同时,邓某当庭播放了自己与张某等人的录音资料,该录音中反映张某承认邓某赌博借钱打了条子,佐证欠款的形成是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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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不支持借条所载债务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对张某与李某分别进行询问,但二人关于借款次数和每次借款金额的陈述均存在矛盾。

法院认为,这笔债务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从债务形成上看,张某与李某分别陈述的借款次数、各次借款金额均不一致。从债务的来源以及还款计划上看,扣除张某和李某需向他人支付的利息,邓某每月偿还的本金只有200元,照此计算,要125年方能还清张某和李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即使不支付利息,两人也需要12年半才能收回借款本金,明显与常理不符。

在当庭播放的通话录音资料中反映了借条形成源于赌博,张某当庭承认通话事实。公安机关虽答复控告的涉嫌赌博和非法经营暂不能定性,但不能定性的原因是无法联系上证人。最终,法院未支持这笔债务。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本案表面上是一起债权债务纠纷,实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形成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欠款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首要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从行为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为了收到邓某欠下的赌债,让邓某在其二人事先拟好的欠条上签字,企图以欠条这一表面形式来掩盖赌资非法债务的本质,给其赌债披上了“借款合同”这一合法的外衣,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本质合法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民法是以平等自愿为原则,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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