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4日

近几年来,幼儿园虐童案件频频见诸报端。由此而引发的法律保护问题就像潜伏在人心中的社会顽疾,久而挥之不去,且隔一段时间又会死灰复燃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以更加深沉的方式不断拷问着整个社会对幼儿保护力度。

面对这一久治不愈的社会难题,法律本该承担其保护的重任,通过立法以及司法对社会机体进行相应的治疗。幼儿是祖国的花朵,更是民族的希望。精心呵护并保护幼儿本是一个正常社会的惯习做法,但自从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民众就商业机构对幼儿保护的信心受挫,虐童事件再次使人们对相关教育机构的心态发生变化。

那么,是何种原因在保护幼儿这一社会难题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或者是加剧了保护难度的背后推手呢?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并未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保护效果。众所周知,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我国采取的是二元保护的立法体系,并按照行为的轻重进行具体安排。也即,如果对某类行为通过民法或者行政法等保护就可以实现有效保护,那么就没有必要通过刑法进行保护,只有某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通过其他法律不能实现有效制裁的话,才需要通过处罚方式严厉的刑法予以干预。显然,从目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来看,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说,各种的虐待手段与故意伤害罪的手段并未存在较大的出入,如用膝盖顶撞幼童的下体,用针扎幼儿的身体等,都表明该行为非常严重。其次,从其主观上来说,虐待心智不太成熟的幼儿均是在明知的情形下实施的,而且对于将会导致的结果也存在预见可能性,因而足以表明其主观上的故意。所以,无论其行为方式还是其导致的后果,都表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足够严重,是完全需要通过刑法予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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