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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
银保监会日前通报人身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和近期监管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主要表现为夸大宣传、条款复杂难懂、产品开发报备不合规等,华夏人寿、友邦保险、泰康人寿等24家保险公司被点名批评。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近期典型问题的通报 》(银保监办发〔2019〕4号 )
一.哪些公司被点名
此次有24家保险公司被点名,其中包括:
招商仁和、弘康人寿、吉祥人寿、中意人寿、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谐健康、天安人寿、平安健康、信美相互、友邦保险、华夏人寿、吉祥人寿、阳光人寿、海保人寿、工银安盛、瑞泰人寿、光大永明、国富人寿、上海人寿、昆仑健康、君龙人寿、华贵人寿、前海人寿、泰康人寿。
二.主要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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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报,主要围绕2018年5月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和近期监管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产品专项核查清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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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备案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开发报备不合规、不合理。
一是将审批类产品作为备案产品报送。如:
阳光人寿报送备案的某养老年金险保险(万能型)最低保证利率为3.5%,突破备案产品监管规定上限。
二是责任设计不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如:
海保人寿某定期寿险产品包含意外伤残可选责任。
三是个别产品存在设计雷同或不具备保险属性。如,
工银安盛、瑞泰人寿等公司报备的部分产品严重同质化;
光大永明某年金险产品既无保障功能也无储蓄功能;
国富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设计为账户管理式,无风险保额。
四是报备材料内容不齐全。如,
上海人寿、昆仑健康个别产品无法律责任人或总精算师签字;
君龙人寿某分红保险产品未在费改信息表中提供核心偿付能力数据。
(二)产品条款设计不合规、不公平。
一是条款表述不规范。如:
部分公司产品条款中受益人表述为除另有约定外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机构。
二是条款表述前后不一。如:
华贵人寿某款定期寿险产品条款首页举例中两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的赔付情况与条款保险责任描述不一致。
三是理赔材料要求不合理。如:
部分公司产品条款中保险金给付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但未对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
(三)费率厘定、精算假设不合规、不科学。
一是个别产品存在较大利率风险。如:
前海人寿某分红两全保险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为7%,存在较大利率风险隐患。
二是个别产品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如:
泰康人寿某终身寿险产品前5年退保率假设超过60%。
2
专项核查清理中存在的三大问题
首先,自查整改不到位。
一是未按时报送自查整改报告,或整改进度安排不当;
如招商仁和、弘康人寿、吉祥人寿、中意人寿等。
二是整改工作打折扣。
如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谐健康。
三是自查后仍存在疏漏。如:
天安人寿某年金保险产品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平安健康和信美相互的特定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保额虚高、缺乏定价基础等问题;
友邦保险多款长期健康保险产品报备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违反关于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进行费率浮动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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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宣传“两张皮”。
一是销售环节夸大产品责任和功能。如:
华夏人寿公司营销渠道公众号宣传文案中存在贬低国家医保政策的表述,影响恶劣。
二是在产品停售环节缺乏必要的产品停售全流程管控。如:
吉祥人寿一年前即已停售的某产品,被媒体报道仍有相关产品宣传介绍,显示为可购买状态,公司对产品销售宣传行为的管控存在明显疏漏。
第三,条款设计表述不利于消费者理解。条款中对消费者利益可能受损的表述过于分散,不利于消费者充分了解知悉;条款中存在较多法律法规的原文引用,文字冗长,消费者不愿看、看不懂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银保监会表示,对通报的问题,各公司要引以为戒,加大产品管理力度,提高产品管理能力,强化内控管理流程,规范销售宣传行为,严格按照监管政策要求,做好产品开发设计和经营管理工作。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对各公司报备产品进行严格核查,定期通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产品开发设计偏离保险本源,报备产品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以及仍涉及负面清单或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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