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请别滥用

刚从某县的检察院出来,这三天都快踏烂这个县城公检法三个机关大楼的大门了。就连本来不认识的安检人员看到我都倍感亲切的问,来了。只希望能有个好结果。

记得当初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找到我说那是对方有关系找人故意整他们的,我还安慰家属说现在这么透明,应该不会的。因为之前的合同纠纷案我见过犯罪嫌疑人,一个特别淳朴的农村人,所以对公安以寻衅滋事罪名拘留犯罪嫌疑人还是感到很意外。再后面了解到公安抓人的经过真的有点蒙了。某县公安局的警察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说他告卢某人诈骗罪需要他过来录口供,让他到公安局来一趟。由于卢某人欠犯罪嫌疑人四五十万水泥、钢筋货款,拖了三年多,现在反而耍无赖不承认了。犯罪嫌疑人一听这事有进展就跟着八十岁老父亲赶到公安局,没想到这一进去就出不来了。我暂且不去评论公安的这做法对不对,只是让我这个没见过世面的小状开了眼界。

当然这根本不算什么,更让我吃惊的事还在后头,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拘留他的理由是他去卢某人的商店门口催讨欠款,还有卢某人去开人大会堵住他的车,前面忘了交代一下卢某人人大代表的身份。会见完跟同事都认为这一系列行为都是为了追讨货款,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寻衅滋事。毕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这事是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于是我们就整理了相关证据起草法律意见书提交某县公安局。提交材料的时候,法制室的某警官看了前面的证据说了一句:“欠款的事实我们也知道,只是犯罪嫌疑人堵的商店不是卢某人的。”因为之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过一些方式打听到是公安那边的受害人是卢某人的妻弟,我们也就去调查了,商店于2018年3月份在地税做了变更但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商店的经营者还是卢某人本人。当然我们也把这作为证据提交了。接触过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初家属的话不止一次的萦绕耳边。但是我内心是拒绝的,不愿意承认的。想滥用公权力手段也稍微高级点啊!

目前案件还在侦查阶段,能介入的只有检察机关。来到检察院,刚开始接待的领导认为案件还没到批捕阶段还没送到检察院,我们也没办法。经过我们解释,之所以这时候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书是希望检察院可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因为我们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有插手民事纠纷的嫌疑。于是检察院要求我们提供立案通知书。但是犯罪嫌疑人家属手里只有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就算我们律师去公安局要求复印立案通知书也被拒绝实在是无法提交。兜来兜去最终还是回到检察院。现在材料检察院是收了,希望能真正起到监督职责。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昨天下午把法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诉卢某人等的合同买卖纠纷案的受理通知书也提交给公安和检察院了,希望能尽快有个结果。别让普通老百姓对我们的人民公安,人民检察失望。别让正义总是来得那么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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