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官员的尺度

      正确的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只有让言论出现在思想的市场上,人们才能更好的辨别真伪。

      在美国,言论自由绝对是永不落后的议题,而言论自由也是被规定在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上,但真正的让这条修正案焕发活力逐渐走入美国人民心中,是通过美国联邦大法官一次又一次的解释这条修正案。

      而《批评官员的尺度》就是通过一个案子来展现美国联邦大法官关于言论自由保护范围的变化以及第一修正案的适用。在美国初期,第一修正案很少真正用于司法实践,对有关言论的法律都是适用州法,而各州大多打击有关反对政府的言论,如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1960年,因为一则内涵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批评性广告,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虽然《纽约时报》确实存在一些不实的报道,但陪审团却判《纽约时报》50万的赔偿金,这样的数额在当时足以让《纽约时报》消失在公众眼前。而两审失利后,几乎被各地官员相继提起的索赔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虽然在此之前,联邦大法官曾对受保护言论自由的标准做过探讨,如霍姆斯大法官曾确立了只有能带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言论才不受保护,但《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仍然是推动美国言论自由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首度要求去判定,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 是否意味着应当限制一州以诽谤为由,要求批评政府官员者支付赔偿金。最终美国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并确立了全新的保护规则,只有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导致的错误才不受保护。

      这份判决的出炉是美国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综合讨论出的结果,而在讨论的过程中九名大法官分成了三派各抒己见,但最终在1964年,大法官们以9票对0票,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判。判决指出,在美国,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格尽管理社会之责”,因此,除非媒体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官员不得提起诽谤诉讼。这一判决,不仅推动了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跃升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甚至仍然影响着当代美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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