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树倒猢狲散的创业故事已经很多了,今天简法帮要分享一个当创始人风声水起时,隐形合伙人却突然冒出来要借东风分一杯羹的故事,相信创业者必能从中学到一些经验教训。
一、通用汽车收购硅谷创业公司,被该公司隐形合伙人狙击
近期,特斯拉市值已经超过福特,甚至在2017年4月11日曾短暂冲到通用汽车之上,着实让这些百年车企巨头感到“压力山大”。通用汽车和福特等传统汽车厂商已经纷纷行动,投入巨资通过并购初创技术公司,与谷歌、苹果、特斯拉和Uber等新秀在汽车自动驾驶领域一决高下。其中,通用汽车在2016年3月收购了一家以软件作为未来无人车神经中枢的创业公司Cruise Automation,用来加强通用汽车的软件开发能力,加快汽车自动驾驶领域的发展。
2017年4月13日,通用汽车宣布将向位于旧金山的Cruise投入1400万美元用于新的研发设施,并将在未来五年增加1100多个新的工作岗位,用于推动汽车自动驾驶技术的开发。据公开报道,这家创业公司被通用汽车收购时员工人数约为40人,从收购之后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增长到约150人,五年之内有望增长到1200多人。
这家因天时地利人和而成长起来的创业公司所经历的收购过程却并非表面上这么一帆风顺。本文给读者分享的是在通用汽车收购Cruise的关口,这家公司的一名隐形合伙人却突然冒出来要借东风分一杯羹的故事,值得创始人警醒。
以下为简法帮整理的简要梗概:
2013年9月中旬,创始人Kyle Vogt注册了Cruise公司。
2013年10月3日前后,28岁的Vogt与32岁的Jeremy Guillory一见如故,决定在无人车技术领域一起创业。Vogt对无人车兴趣浓厚,这位麻省理工学院的辍学生在麻省理工曾帮助研制了Wi-Fi控制的福特F-150汽车,此时的他创业有成,已经参与创立了两家社交视频创业公司,其中他联合创立的社交视频平台Twitch在2014年8月以10亿美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了亚马逊;而Guillory则持有德克萨斯大学奥斯丁分校的机械工程硕士学位,已经在自动驾驶技术领域浸淫多年,并且在原公司里研发的技术成果已获得重要认可。他的想法是利用现有低成本的硬件和定制的软件算法建立自动巡航系统,简化无人驾驶的技术开发任务并缩短其市场化的时间。
与此同时,二人决定申请加入YC项目,并在2013年10月21日提交了申请表。该公司的YC申请材料中载明:“Cruise系一家特拉华公司,2013年9月成立。二人的股权比例为50/50。Kyle [Vogt]提供10万美元的可转债。”
2013年11月11日前后,也就是二人合作大约一个月时间之后,Vogt找到Guillory表示希望终止合作,于是后者离开,前者独自推进该项目。
半年后的2014年5-6月,媒体开始关注Cruise公司四名员工小团队通过软件控制价格低廉的传感器来实施无人驾驶的技术。
2015年9月,媒体报道Cruise完成了1250万美元的A轮融资,YC总裁Sam Altman个人也是A轮联合领投方之一。截至通用汽车收购之前,该公司完成了四轮融资,总计融资约1880万美元,以下为该公司融资状况:
不出半年时间,也就是2016年3月11日,通用汽车宣布收购Cruise,媒体报道的收购价格超过10亿美元,通用汽车在2016年7月21日公布的二季度季报中披露交易价格为5.81亿美元(现金加股票)。
Guillory听闻通用汽车收购的消息后,联系Vogt主张自己的股权。Vogt的反应是从没有任何补偿逐步退让到愿意支付10万、100万一直到150万美元,并同时认可前者为联合创始人,但是前者希望看到公司的股权结构表(Cap table)来评估合理的要价。
初期谈判未果,公司的投资人、董事和律师纷纷介入谈判,谈判仍然未果,公司方和Vogt给Guillory发来了附最后通牒的和解协议:2016年4月8日下午五点之前,签字或者法院见。但后者并没有在仓促之间签字。
2016年4月8日,公司方和Vogt向法院非公开递交了对Guillory的起诉状,提出了要求法院确认后者没有股权等一系列诉讼主张。
2016年4月13日,公司董事Sam Altman(公司投资人,还是YC总裁)在博客上披露了该事件以及起诉书,批评Guillory的行为,引发媒体广泛关注。
次日,也就是2016年4月14日,Guillory提起反诉,主张自己在公司的股权等系列权利。
2016年5月12日,尽管股权争议的诉讼仍在进行,通用汽车完成了对Cruise公司的收购(交割),反映出通用汽车对该公司技术的迫切需求及对诉讼和解的信心。除了5.81亿美元的交易价格之外,通用汽车还同时给公司核心员工带上了金手铐——价值1.07亿美元的限制性股票,在服务期限等要求满足后分期授予。
2016年5月19日,Guillory宣布股权争议以双方都接受的条件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细节没有公布,但公司方和Vogt认可Guillory在公司的“初始联合创始人”身份。至今,查阅Guillory的领英主页,可以看到这样的一段履历:
Initial Co-Founder(简法帮译:初始联合创始人)
Cruise Automation,Inc.
2013年10月–2013年11月(2个月)美国旧金山湾区
二、股权争议的核心
讲完了故事梗概,让我们再聚焦一下双方争议的核心点:
Guillory半路杀出主张股权的依据在哪里?
如果说Guillory拥有股权,他离开公司后是否还继续持有股权?
1.股权主张的依据
从双方的起诉书和反诉状来看,公司最初由Vogt注册设立,双方在公司设立后认识并决定合作,公司还没有向Guillory发放股权(权属文件,如股票证书、股东名册等),他就在一个月后离开了公司,股东之间没有签订(合伙创业)股东协议——也就是中国创业圈俗称的“合伙协议”。
在2013年10月3日前后到11月11日前后这一段时间内,双方通过面谈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沟通,讨论一起经营Cruise公司,公司和创始人方面在起诉书中将该讨论定性为共同创业的“前期讨论”,并且认为在讨论期间:
公司没有向Guillory发放股权;
Guillory没有向公司做出投资;
Guillory也没有向公司出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以获取股权;
Guillory没有获取公司的任何期权;
Guillory没有为公司研发的技术写过一行代码;
Guillory没有为公司研发的技术起草、申请或创造过任何专利;
Guillory没有为公司开发任何技术或设备。
Guillory方面则将强调自己投入的是自己的技术概念,根据二人分工,自己负责完善自动驾驶系统而Vogt负责提供种子资金、公司管理和融资,自己主张股权依赖的核心文件是以两人名义申请入驻YC项目的申请文件,其中不仅介绍了Guillory的技术概念,还明确表明:“Cruise系一家特拉华公司,2013年9月成立。二人的股权比例为50/50。Kyle [Vogt]提供10万美元的可转债。”
从申请材料中所讲述的业务逻辑来看,项目所使用的概念和技术的确与Guillory的理念和技术背景比较类似。尽管两人都在无人车技术上有一定的经验——Gillory曾帮助在一家名为GrayMatter的公司开发了Lidar技术并获大奖和融资,而Vogt则在麻省理工学院帮助创造了一款Wi-Fi控制的福特F-150汽车——Cruise的原始概念看起来更接近Guillory之前所做的工作和技术理念。
更加重要的事实是,尽管双方可能没有签署或发放正式的股权文件和权证,双方却在共同申请YC入孵的文件中注明50/50的股权比例,这成为诉讼中Guillory严重依赖并大篇幅展开而公司方唯恐避之而不及的文件。
可以不夸张地说,合伙创业不签署协议约定股权事项,却在一个加速器项目申请中约定,可能是“隐名合伙人”Guillory和创业经验丰富的Vogt犯的最傻的错误了!
2.“合伙人”离开公司后是否还继续持有股权?
公司和创始人Vogt在起诉书中主张:二位经过早期讨论后,在2013年11月中旬双方已经发现“性格和眼光”不搭,所以两人决定不再就Cruise继续合作,此后Guillory没有再继续参与该项目或为之做出任何贡献;尽管YC申请文件中包含Guillory,在YC开始面试的时候,也就是2013年11月19日,他已经离开公司,是Vogt一个人参加的YC面试。
Guillory则在反诉状中驳斥了公司方面的说法,他认为自己没有参加融资等活动是因为分工不同,Vogt用他的“融资理念”忽悠了自己:“我没有拉你去参加融资的会议……是(因为)如果一家公司有多个创始人,应该选择其中一位处理融资事宜,这样其他创始人可以继续把精力放到公司里。”
更重要的是,Guillory认为自己并非是自愿离开公司的,而是被开除才无奈离开。他在反诉状中指出,Vogt在2013年11月11日前后要求跟Guillory面谈,并在面谈中表示不想与Guillory继续合作,希望自己单独推进该项目。“Guillory问是否可以在公司以首席技术之外的身份继续留任,Vogt则说了No”。
这就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假定离开一方有股权的话,到底是友好离开、自愿放弃公司股权,还是被合伙人挤出公司,股权的问题被忽略了?
从双方的起诉书和反诉状中看不到非常有力的事实证据,因为双方既没有签署股权协议、劳动合同,更没有签署离职文件或股权处置文件。这种情况下,恐怕法院也很难还原真实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和董事,YC总裁Sam Altman在博客上痛斥了Guillory这种在公司并购关口突然杀回索要股权的“投机主义”的行为,并指出即便他签署了股权文件,他也没有满足创始人股权兑现机制(vesting)中一年期的成熟期(cliff)。公司起诉书中也做了类似的主张,因为Guillory在公司服务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时间,都不到六个星期。
但问题是,VC投资创业企业通用的股权兑现机制从法律上讲并不必然适用于没有签字的当事人,即使签定了这样的约定也还存在创始人是主动离职还是被不当解除职务的区分。当然,该案例中创始人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署,所以在法院诉讼,这也会是一个纠缠不清的争议问题。
三、小结
幸运的是,创始人之间的股权争议最终并没有影响通用汽车对这家创业公司的收购,毕竟通用汽车迫切需要标的公司的无人驾驶技术,跟收购价款相比,争议的金额对这家车企巨头来说可以说是no big deal。可以想象的是,通用汽车不顾股权争议完成收购,也让主张股权的合伙人失去了阻碍收购的重要谈判“筹码”,所以一周之后双方争议达成最终和解也不奇怪。
不幸的是,这种争议并非偶然事件,创业者股权争议在很多时候就发生在公司融资等利好的情况下,正所谓“共患难易,共富贵难”,因为实践中往往只有利好才会将利益的分配和冲突推到前台,让创始人开始严肃地正视和衡量各方利益。
YC总裁Sam Altman在博客上写道:“发生这种争议本来是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不爽的事情。这是我曾经参与过的、最不可理喻的专业场合之一,但不幸的是,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读者可以怀疑YC总裁作为投资人可能会偏向自己投资的公司,但是这种争议并不少见,他说的的确不假,在中国创业圈也是一样。创业公司原始团队离开公司非常常见,“苟富贵,不相忘”的现实剧也不是偶然现象。
但创始人早期容易忘记的是,在合伙人或早期员工加盟公司的时候,有没有及时签署(合伙创业)股东协议、劳动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件,文中案例就是因工作时间仅仅一个月,没有签署股权文件或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一个法院都很难判决的争议。
其实这些问题原本可以通过一个创业圈非常常见的标准协议来预防,例如用(合伙创业)股东协议约定股权比例、出资、锁定服务期限的股权兑现,退出公司时股权的收回(价格等)等常见的问题,再比如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职务、保密和离职事宜等。笔者在实践中见到的很多情形是,当争议出现了,你问当事人当初怎么约定的,TA可以说一大通,但要找文件依据,却啥都没有,这种情况就很难办,你得花钱让律师花时间给你搜集整理相关证据,邮件?微信?口头?再说了,没有书面文件,律师也容易漏掉或忽略潜在的问题,譬如: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轮融资的律师就没有发现YC申请材料中的“隐形合伙人”问题,律师如果没有看到这样的文件,自然也不可能尽早排雷。估计YC总裁可能着实着了大急,因为YC通过申请材料应该知道这个“隐形合伙人”问题,这半路杀出来的“隐形合伙人”原本有可能炸掉YC(和总裁个人)近年来最大的成功退出案例之一。
归根结底,就像本文中的案例一样,创业者们为什么不事先签署合伙(创业股东)协议和劳动合同呢?哪怕一个通用的简单版本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