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躺在那里,需要社团去激活

先说个不太相干的事,有本书《李群:我给美国市长当助理》,书中提到的一个事例很有意思:根据纽海文城市宪章,城市不设副市长,不存在你琢磨我、我琢磨你的内耗,部门也没有副职。城市设各种委员会,如公共管理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等,既有官员参加,也有专家参加,市长也是其中一些委员会的成员。这些都保证了决策不会有问题,办事效率高。(引用原话)

就是说美国市长没有那么忙,也不需要多么聪明睿智,因为下面有各种委员会来帮他决策。任何决议,他作为法定代表签字即可,后来者无论谁当一把手也不需费尽脑汁重起炉灶,或是瞎折腾。所以在美国,没有市长也一样运行。

回到中国的现状,我们知道有很多社会问题,一波接一波,比如这几天的公众场所猥亵女童案,很多网民会追究到管理者的头上,虽然政府是喜欢做大家长的,权利都在他手里,但把社会上任何一件事都丢给他处理,他也忙不过来,所以难怪很多事,政府喜欢用化解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若走司法程序,我想任何一个政府都承担不起耗费的时间和成本。何况它自身属性是懒洋洋和后知后觉的。

这种社会问题并不是中国独有,全世界的人类都一样,都有动物性的一面,发生一些问题在所难免。完全靠政府的暴力机关去管理,没有持续性。这个时候社会团体就涌现了。而社团起到的作用和效果,就跟李群说的委员会差不多。比如关心儿童的儿童保护组织,关爱动物的协会等。这都是民间自营的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全行为能力,能独立或跟政府协作解决一些社会问题。

民间社团具有行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连接基层社会和上层政府管理的盲点和不足,对社会问题具有持续关注性和法规建言性,为解决问题立下汗马功劳,当然反例也有,比如美国的枪支协会,只是说这个持枪权的利弊只是在中国或是东亚人看来比较不合理,西方允许合法持枪的国家有20多个,都是发达地区,只有美国被负面报道的多。

看看正面的例子:早在1875年纽约就成立一个民间组织——阻止虐童协会。在协会推动下,一年后,《阻止并惩罚侵害儿童行为法案》得以出台,新闻显示,美国的儿童失踪找回率高达98%,社团的功劳不可埋没。而美国是鼓励和推动建立社团的,给予种种政策的优惠。政府也因此减少了冗余的公务耗费。

在中国,社团太少了,具备自我生存能力的就更少了,很多社会问题,你一个网民在网上骂破喉咙也引不起关注,而社团可以,就像政协拉周星驰入会一样,这些大明星在微博吐个槽,晒个照引起的反响,是你个人能量不能比较的。就像作家陈岚曝光猥亵女童案,假如她没有那么多粉丝,是成不了气候的。

对陈岚来说,她曝光此事,引起关注与讨论,是一次集中的普法,虽然有人身威胁,那些都是脑子不正常的病人,连自己的病都解决不了,也不会有能力对陈岚实际造成伤害,就像深圳那个网民公开悬赏五万要陈岚的腿,这是自己找监坐,不知道报警没有,做好事也要学会保护自己,报警一定要的。

关键问题是,她这事无论官方怎样依法处理,那再发生另一件伤害儿童的案子呢,还靠陈岚吗?对她不公平,光无理的辱骂和人身攻击都让人不能接受。这时候团体很重要了。

在国外的华人也是一样,单个个体时常受欺辱,成立和加入一些维护权益的团体,利用团体的力量来保护自己。要不,依靠吴京这些战狼们是靠不住的。也就是在非洲在影视里嘚瑟一下,要不你去任何一个西方国家耍耍彪看看。

没有社会团体,很多法律是躺在那里的。中国1991年就有成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上出现的儿童问题却不断,靠政府运动式打击一下,过几年又沉渣泛起,盖因:政府不能持续关注这些事,只能事后惩罚。而社会团体可以持续的呼吁,培训,教育,乃至追踪建言一些问题……总之不能事事靠政府,公民自己要有所认识,并采取一些行动,成立一些小社团就是可行之道。

居住的县城有一个爱心组织,每周一群志愿者下乡,去给孤寡老人打扫卫生包饺子洗衣服等,我也在其群中,却没参与过,老觉得这些好事没有推动解决根本问题,志愿者一离开,老人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个组织与其他地区的组织是不联合的,在内部架构上是不成熟的,对问题的追踪和建言是不到位的,徒具形式,这样的组织我估计别的地区也有很多。而且多挂靠在民政部下面,是个小跟差,无独立性、主动性和影响性。像美国的妇女联合会,是拉拢《女性的奥秘》一书的作者贝蒂· 弗莱顿为该组织第一任主席的,影响力也就自然不同。

更有所担心的是,有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是隐秘的非公开的,往往打着公益的旗号四处募捐,来满足私人利益。这种情况也不少,伤害了志愿者对此类组织的热情和善心,对政府来说,成立法规,规范并推动民间社团的阳光运作、良性循环是他们该做的,只是中国的大家长们是否会认可正规法人社团的重要性,并加以推动和支持,那就是我所不能了解的事了。

你可能感兴趣的:(法律就躺在那里,需要社团去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