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之路之保险法第三、四条-适用范围和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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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8条。

【民法通则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本条是对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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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点

关键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当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境外,就要适用当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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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

第四条 :【合法原则】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保险活动合法原则的规定。

合法中的“法”从效力层级上讲应是广义上的法,既包括成文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也包括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本条没有将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进来,但从实践效果来看,上述两种行为规范也对保险活动起着规制作用,当事人需要遵守。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6、7条 《合同法》第7条。

【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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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点

关键要点:

1、尊重社会公德: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由于这个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要求,所以在实际的保险市场活动中,还是出现了很多负面新闻的。

2、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这个就是会存在恶意竞争的问题,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代理人之间,保险中介之间等等,都会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受伤害的永远都是我们这些买保险的人,所以,这点以后就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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