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发布了对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瓜子二手车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遥遥领先”宣传语,因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处以1250万元罚款。
「海蜂情报」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瓜子被罚非近期孤例,仅11月以来,北京因广告违规被处罚的知名互联网公司就接近10家,除瓜子以外,今日头条因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被罚300万,小米因对红米手机功能和相关促销活动宣传不当被罚33万、亚马逊中国因使用极限化用语被罚70万、百度虽然检索不到详细案情但也能看出因广告违规被罚60万。
海蜂君留意到,瓜子被罚前一天,1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18年第三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抖音和搜狗因广告侮辱先烈被罚100万也作为典型案例公示。
以下是相关处罚决定书:
一、瓜子二手车“遥遥领先”宣传语失实,被工商局罚款1250万
11月30日消息,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日前发布,对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瓜子二手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瓜子二手车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遥遥领先”宣传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决定处以1250万元罚款。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相关法条
《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今日头条因违法发布数条医疗广告被罚300万
“今日头条”软件是由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并运营的一款手机端应用程序,自2016年6月起,当事人通过“今日头条”手机端应用程序为广告客户发布了数条医疗广告。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内容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共计235971.6元,罚款707914.8元。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相关法条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亚马逊因在多项自营商品描述中使用“极品”等绝对化用语被罚70万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份开始在自营网站www.amazon.cn销售手链、薄荷等商品时多次使用“极品”、“最佳”、“第一品牌”等绝对化用语,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认定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以罚款70万元。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相关法条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四、百度因违反《广告法》被罚60万
五、小米宣传“购买红米5plus手机赠送小米活塞耳机”系虚假广告,被罚33万
2018年2月2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小米商城”微信小程序宣传:“购买红米5plus手机赠送小米活塞耳机”的内容,但在消费者购买红米5plus手机4+32G版本后未赠送。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停止对红米5plus 4+32G手机宣传赠送小米活塞耳机的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330000元。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相关法条
《广告法》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