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是否要付补偿金?

问: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续订劳动合同,要不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可能很多人认为,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如何,现简要分析如下:

一、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一般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注意,这是劳动法的规定,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上述规定已失效。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续订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做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通常只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简而言之,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签,不付补偿金;单位不续签,应付单倍补偿金!

三、如果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员工已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则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可能要支付2倍经济补偿

这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认为如果第二次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的决定权在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终止而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行终止合同的,属违法行为,需按照经济补偿的2倍支付赔偿金。

四、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需续延劳动合同,否则也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合同到期能否终止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单方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合同到期可以终止。

4、如果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劳动合同到期时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需待法定情形消失时才可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需续延合同到哺乳期满。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6、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7、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简而言之,几种需延长合同期的特殊情况分别为:职业病、工伤、医疗期、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快退休、工会委员。

五、总结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签,不付补偿金;单位不续签,应付单倍补偿金。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则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单方终止可能要支付2倍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不续签除外。

3、职业病、工伤、医疗期、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快退休、工会在任期等特殊情况,即若合同期满,也需延长劳动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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