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这三类控制权,创始人才能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丨企股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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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日,阿里巴巴宣布全资收购饿了么;2018年4月4日,美团宣布全资收购摩拜单车;很多人羡慕饿了么的张旭豪、摩拜的王晓峰和胡玮炜实现财务自由,年纪轻轻成为人生赢家。而企股会看到的是公司控制权旁,创始人左右不了企业命运的哀伤。

从宏观上看,饿了么、摩拜的被收购是受现行互联网经济环境的影响,知名的创业团队大部分最终成为了阿里系、腾讯系的打工仔,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创始人及其团队没有规划好其控制权的安排,实际上完全可以利用股权架构来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驾驭,避免成为资本的傀儡。

以上并不仅仅是个例,在中国商业史上曾有过很多关于公司控制权旁落的经典案例。1号店创始人于刚的黯淡离场,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被资本逼宫,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被扫地出门……因为失去控制权,我们看到太多企业自此走下坡路或者不成功的结局,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关注点之一。

各位正在创业或者打算创业的朋友,肯定也有不少关于公司控制权的疑问,今天企股会将和大家分享关于公司股权控制权的三种类型:

● 第一是股大者为王。比如你掌握了公司80%的股份,那么公司的控制权就在你这儿;

● 第二是同股不同权的设定;

● 第三是借鉴国外的一些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工具,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1、股大者为王

股大者为王,你要控制公司绝大部分的股份,这样你就能够实现对公司的基本的控制。

关于对公司的控制,《公司法》中规定了3条控制线:67%、51%、34%。

67%叫完全控制线。一些重大的事项如公司股本变化、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需要持有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那么只要拥有公司67%或以上的股份,就可以对上述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公司创业初期,公司创始人切不可在融资的天使期或者种子期丧失对于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否则将对公司未来的融资、经营活动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51%是相对控制线,公司增资减资、修改章程和公司合并这些重大决策,拥有51%的股权可能做不了,但是能做什么呢?除公司重大事项之外的日常经营的决策,比如说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监事、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也就是能够基本上控制公司的运营。

在公司业务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的时候,应当保证对企业的相对控制权。如果相对控制权模糊,将会导致企业发展方向混乱、企业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

34%是最低控制线,很多人都认为34%可能不是太重要,实际上这34%很重要。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叫否决性控股,即具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就是说,只要34%的股权的股东不同意的话,增资减资、合并或者是想上市,要股改是不行的,得不到相对多数的三分之二的表决票通过。创始人始终持有一票否决权可以防止由于投资者利益纠纷导致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发生。

34%的控制线,大家不要忽略。因为在做企业的时候,有的时候真的掌握67%以上的股权是很难的,但是你要记住一定要把握最低线,34%。如果这个都没有,你的控制权就真的危险了。

2、同股不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设定特殊条款,保证未达到67%股权的股东也能对公司进行控制,即同股不同权设定:出资份额≠表决权份额≠分红份额;小股占有较大的表决权;重大事项的一致同意权;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同股不同权的设置,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叫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权主要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的公司法是同股同权的,所以很难去做其他的考虑。现在创业公司在准备上市之前,甚至挂牌之前都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去做,有利于设定不同的股权结构和不同的控制权的一些安排。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大家对公司的表决权按照出多少钱来确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我们留下设置同股不同权的伏笔。

下面企股会和大家来看看经典案例:京东的AB股模式

AB股也称“双股权结构”,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分为两种,即A股和B股,A股是普通股,每股只有一份表决权,B股相比于A股有数倍的表决权。

应该说AB股模式是非常流行的,互联网企业在海外上市的,绝大多数90%都采用了AB股的形式。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土豆的王微持股是12.7%,人人的陈一洲22.80%,都没有一个超过50的,他们就是通过AB股的设置,在美国上市,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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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就是AB股,也是在美国上市的。刘强东在公司上市里面规定了他的股份,他的每一股有20份表决权,我有1股的股票就相当于其它普通股的20倍的表决权。

刘强东实际持有京东18.8,通过这个AB股或者叫“双股权结构”这种形式,他控制了京东82%的表决权,实现对京东的控制。

3、其他控制权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要同股同权,不能同股不同权。也并不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就没有一个控制权的工具。

《公司法》包括上市公司的一些章程里面,有两种方法:

一个是一致行动的协议。比如说我是小股东,但是我可以联合跟几个小股东我们签一个协议,就是说这个公司如果开股东会要表决的时候,只要我投什么票,你们就跟着我投什么票,叫一致行动人。而且签了这个协议以后,你不是想改就改的。签了协议3年之内,这个协议要有效的。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在准备上市的时候,上市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就可以保证没有达到控制权的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的协议达到对公司的控制。

上市公司的这个做法,证监会是同意的,甚至公司如果没有明显的控制人的时候,证监会会要求你们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现在中国对上市公司要求必须要有实际控制人,当你股份达不到实际控制人的时候,他想方设法给你拉一个实际控制人出来,所以一致行动人协议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种就是委托投票权。性质差不多,一个是签协议,这个是我委托你投票。股东会的投票权,你要投什么票,谁说了算,那你签一个委托书给我,这个委托书也是几年之内不能随便修改的,不能撤销的,也要备案的。委托投票以后,又是将原来达不到控制的一些股东最终实现了对公司的控制。

比如说我收集很多的小股东的投票权,最后能够34%或者是51%,他们这两种形式能够达到小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但是如果作为大股东,我们反过来,你要担心的是就是小股东要做这样的事情,把你架空,你如果有51%以上就不说,你本来有40%,你觉得我最大,他们最高是才10-20%,这个时候你也要考虑到如果人家另外的60%联合起来,至少把你这个法人代表选下去是没有问题的,把你这个董事长选下去是没有问题的,把你赶出公司去也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如果没有达到控股地位的股东,你也要考虑联合一些小股东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如果大家真的要低于51%的时候,怎么做?由谁来做?这个可以商量。但是你要没有这个线,一不小心已经变成40%的股权的时候,你会发现再想变回51%比登天还难。

就是说,通过同股不同权的设定,通过一致行动人的协议,委托投票权的方式,能够使小股东或者是没有达到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完全控制。这是企业家掌握控制权有效合理的方法,并且是得到法律的支持。

现在国内很多互联网企业经常到美国或者是海外上市,是因为他们有些控制权的工具,目前在中国大陆是不被承认的。但企股会相信过不了多长时间,这些制度就会被中国现在大陆的公司所采纳,包括证监会采纳。

企股会建议企业创始人需要提前进行股权架构安排,以免在日后的经营发展中失去控制权;公司发展过程中,理性融资,特别是一些合同条款要有专业的机构或人员来把关,防止被“套路”,防止股权被不断稀释,最终导致失去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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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三类控制权的分享,相信我们企业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也有了自己的见解,欢迎在下方留言,和大家一起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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