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杰:马庆洲,弱肩挑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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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预防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

2014-11-17 05:31阅读:34

坚守预防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

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人民陪审员马庆洲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曹杰/文

人民法院是预防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应公正执法,严防死守这道防线,确保其不溃堤、不扭曲!

一一马庆洲陪审手记


如果一起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公诉机关认为有罪,审判人员多数人也认为被告有罪的情况下,这名被告可能是凶多吉少,在劫难逃。但作为人民陪审员的马庆洲,却对这名即将被判处徒刑的被告在案件事实方面,大胆提出质疑,最终被告被定性为无罪,不仅就此改变被告人的命运,还阻止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某系沈阳某个体面粉经销公司的业务员,2010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多次来到安徽省宿州市和五河县等面粉厂订购面粉200余吨,被告采取先付少量定金,货到沈阳后又付了大部分货款,尚余一二十万尾款未能支付,被三家面粉厂以涉嫌诈骗,告到公安局。2012年11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决定立案调查,沈阳市沈阳区公安分局风雨坛派出所2012年12月27日将被告人抓获,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8日 羁押于沈阳市沈阳区看守所。2013年1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6日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2月8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并转移至宿州市看守所羁押。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宿埇刑诉(2013)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埇刑初字第007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9日作出(2014)宿中刑终字第0008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公诉人认为,王某某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诈骗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惩处,建议法院在四年至五年期间追究被告人刑责。

在庭审后合议时,多数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第一起案件,货到沈阳后,由公司经理的妻子,即公司主管会计为面粉厂汇的款,应认定为被告是行使公司职务行为,不构成诈骗,但第二起、第三起,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对被告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罚金五万 元,退赔诈骗所得十余万元。

担任这次陪审的正是马庆洲,虽然他走上陪审席才略知案情一二,但他以粗浅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政治性认为,此案可能没有这么简单。在合议案情时,当副院长高安征求他的意见时,马庆洲说:虽然对法律条文我不太懂,但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一起典型的不该拘留,不该立案,不该批捕,不该公诉的“四不”案件。其理由如下: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既然指控被告涉嫌诈骗,他们举出这200余吨面粉是发往被告人个人的证据了吗?没有!在被告被羁押近二年的时间里,公安局,检察院查出这200余吨面粉是被告收到的或控制的吗?也没有!200余吨面粉不能装在提包里带走,要用几火车皮才能运到沈阳,货发给谁的找谁,与被告有什么关系?二、被告在洽谈业务时,已向面粉厂支付了部分货款,货到沈阳后,按诈骗行为说,这诈骗已经完成,没必要再向面粉厂支付货款,可事实是货到沈阳后被告又向面粉厂支付了绝大多数货款。只是由于被告与公司经理闹矛盾离开了公司,公司不愿支付余下货款,才造成了部分尾款未能及时支付,但这最多只能算是经济纠纷,与诈骗毫无关系。三、公司经理,公司副经理(经理的干弟弟),火车站货运员不承认被告是公司员工,其证据不能采信。既然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会计凭什么为被告所采购的面粉支付货款?副经理和被告人一起到宿州采购面粉,凭啥从他的银行卡中支付10万元货款给面粉厂?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就“证据确凿”,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就不采信,这种办案规则怎么能不出现冤假错案?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立即放释。

高安副院长听完马庆洲的意见后认为:“此案有争议,提请审委会研究吧!”

2014年9月26日上午,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举行的审委会上,马庆洲发表了《坚守预防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陪审词,重申他办理刑事案件要重证据,不能相当然,不能迷信公诉人的指控的观点。法院领导和审委会成员共七人,有六人赞同马庆洲的意见,最终审委会采纳了马庆洲的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无罪!

由于马庆洲的坚持,由于他大胆发表他的意见,不仅改变一个案件的性质,也改变了一个人的命运。宿州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沈振东认为:“作为人民陪审员,马庆洲的做法还真不多见!”

马庆洲的坚持,不是随意性的,而是从法律角度,从社会角度看案件。马庆洲是宿州市作家协会副主席,以写杂文见长,他的30余万字作品《品读智慧》在2014年全国第六届鲁迅文学奖活动中,被评为入选作品。马庆洲还是宿州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生活中除了写作,他就学习法律知识。马庆洲担任陪审员也已好几个年头了,其间虽然陪审的案件不多,但每次他都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去对待,从来不盲目“举手”,胡乱“点头”。每一起案件都是走到陪审席才能知道案情,但审判后他就及时上网,查找相关案件的定性与判决事例和法律法规条文,在合议时发表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而不少案件提议获得法院领导和审判长,审判员的赞同。高安副院长说,马庆洲陪审的案件,准备的相当充分,值得陪审员学习!

案件审结后,马庆洲还总结审视案情并写成稿件在报刊发表。2012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报>在民主周刊首版头条位置发表马庆洲撰写的法律文章<<为失足青少年系一条挽救的缆绳>受到法律界人士的好评。

社会上有人认为,作为人民陪审员,不过是聋子的耳朵,只是法院的一个摆设而已。但马庆洲认为,既然人大常委会任命我担任人民陪审员,我就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绝不能让冤假错案在我手里通过。

据记者最新了解,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已被无罪放释,现已返回沈阳与分别近两年的家人团聚。

本文原载《人民法院报》《宿州人大》《宿州审判》等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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