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互联网诊疗意见遭泄露,互联网医疗由虚向实,重大利好

今天上午10:28,某微信群里某群友(别想了,我是不会告诉你群友名字的)突然晒出一份国家卫计委的征求意见稿文件,咱独角兽工作室拿出十二分的敏感度,认识到该文件的重要意义,于11:16分推送了微信公众号文章,并附上了文件全文,瞬间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然后我就得意洋洋滴觉得自己抢了个大新闻,直到读者们纷纷提醒该文件的信息公开形式是:不予公开。作为遵纪守法典范的独角兽小伙伴们,毅然决然滴立即删除了原文。

卫计委互联网诊疗意见遭泄露,互联网医疗由虚向实,重大利好_第1张图片

不过删除之前我又认真学习了一下文件,把学习的心得体会记录了下来,觉得有必要分享出来,避免大家出现理解偏差。

首先、本次由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包含两个文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这里对某些私自截留了后一个文件的媒体编辑同学要进行批评,断章取义不可取啊。敲黑板,注意知识点:根据名称可知,国家卫计委的方向是“推进互联医疗服务发展”的,并不是某些同学想象的”让企业先哭起来”

其次,大方向清楚了之后,我们再来看方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目的有两个,在第一条就写得很清楚: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这几年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互联网诊疗(或类诊疗,比如称之为咨询)行为也红红火火,无数互联网创业公司、医疗机构乃至药企、器械公司都积极参与进来。由于一直没有正式发布相关管理规范,所以互联网医疗就是伴随着争议成长起来的,不少互联网医疗企业也发展得相当不错。而互联网医疗需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要国家认可的正式管理办法作为基石。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只要有管理办法,不管是严格管理还是放开管理,就一定比没有强。

举一个例子,我曾经无数次遇到咨询:互联网可以做诊疗吗?哪些行为属于互联网诊疗行为?没有实体医院的网上诊疗行为如何管理?这些问题之前一直都没有标准答案。今天眼看就有标准了,各位从业者照图索骥,就有希望可以直达自己的目标了,而不至于像个没头苍蝇乱碰。你要说这不是利好,不管你相不相信,反正我是不信。

至于第二个目的: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大家应该还记得1年多前张锐和王杉的那场”打断十八次的辩论“,辩论的画面是这样的:

张锐:互联网方便、高效率

王杉:你能确保安全吗?

张锐:互联网低成本、提高诊疗效果

王杉:你能确保安全吗?

张锐:互联网可以转移支付,降低用户医疗费用

王杉:你能确保安全吗?

问题点在于,不管互联网诊疗是否足够安全,在早期尚无法证明安全性与线下相当时,安全问题就永远是容易受人攻击的。王杉院长的意思是:不管你安全不安全,反正我不相信你安全。

本次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从准入、资质、开展科目、人员和设施要求、不同疾病和诊疗阶段的具体方法、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和监督等各方面都有具体的要求和明确,换句话说,互联网诊疗与原有的线下诊疗在同一起跑线,“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安全问题受到攻击了”。

你还要说这不是利好,不管你相不相信,反正我是不信。

这两大目的能实现,在于管理办法中采用了由虚入实的方法,其核心内容在这几点:

1.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也就是说由合法实体医疗机构提供,那么各种管理、标准、监督等都直接使用原实体医疗机构的,这个方法成熟、标准统一、管理经验丰富,可行性自然不是问题

2.慢性病签约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签约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条解读同上

3.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这都是保证安全的。

4.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置虚拟医疗机构,或者违规备案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这一条的解读是最有意思的,按照规定,批准医疗机构一定是有实体的,还要符合各种条件,所以虚拟医疗机构在规定内是批不出来的的。如果批了,那必须得纠正啊。也就是说虚拟医疗机构是不应该存在的。

看到上面最后一条,圈内的同学们都应该明白了,虽然大部分互联网医院都是基于实体医疗机构完成审批的,但某地批或准备批N家虚拟医疗机构催生出来这一管理办法的。无论这管理办法是偏向勇于探索还是偏向安全保守,推出正式的互联网医疗管理办法本身就是进步。虽然比较保守安全的取向,就好像过于保护孩子的妈妈,有时候因为担心安全不敢让孩子上马路医院,但早晚还是要让孩子独立前行。

这,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有趣的是,可以看到本管理办法很多内容与2014年国家卫计委的51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相近,其中51号文中对远程医疗服务的定义: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我注意到本管理办法中漏掉了医院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诊疗服务的部分,卫计委办公厅的文件效力低于卫计委文件,不太可能这么直接冲突而开历史倒车。估计征求意见之后的正式内容会统一到51号文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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