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与犯罪率

读《魔鬼经济学》时,看到一段很有意思的故事。

1995年,美国司法部长收到犯罪学专家艾伦·福克斯的一篇报告,里面称:即使做乐观估计,美国接下来的青少年杀人事件会上升15%以上。

其他的专家媒体也纷纷表示:美国将迎来一段犯罪率高升的“黑暗时代”。

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也发表讲话:“我们要治理青少年犯罪……否则将国无宁日……”

一时间,全美国的司法,行政机构都严阵以待,人人自危。

但是很奇怪的是,接下来的几年里犯罪率并没有上升,反而不断下降。青少年犯罪不仅没有像预测那样上升15%,居然还下降了50%。直到2000年,其他犯罪也降低到历史最低水平。

那些专家的脸都被打肿了。于是人们开始探寻原因。

有的说是因为经济回暖了,有的说是控枪等治安措施落实到位,有的说是教育水平提高,人们更有素质了等等。都有各自的道理。

而其中有一个解释很有意思,也比较接近真相,但是充满黑色幽默。

这里要岔开去说另一个故事。

时间跳回1973年,美国联邦法院受理了一起上诉。上诉的是德克萨斯州政府。

上诉原因是州政府不服三法官地区法院(专门审理宪法相关案件的专门法院,1976年后被废止)关于一桩堕胎案的判决。

1973年以前,全美的法律都禁止堕胎,除非不堕胎会危及母亲生命的情况下且由医生建议,才允许进行堕胎手术。否则都属于违法甚至会被认为“谋杀”。

而一位叫简·罗伊的单身妈妈,在怀孕后想要堕胎,但是得不到法律支持,便向三法官法院提出得克萨斯州的堕胎法不符合宪法,即违宪。

和她一起上诉,还有一对不能生育的夫妇,一个外科医生。

三法官法院的判决是:支持简·罗伊女士的指控。裁定该堕胎法违反了宪法第九修正案。

德克萨斯州遂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联邦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案确实违宪。

这就是美国历史上有名的“罗伊堕胎案”。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下,联邦法院的裁决和法条是具有同等效力的。从此,美国的女性公民拥有了合法堕胎的权力。

这意味着,很多女子便不必担心自己会意外怀孕后在没有充足准备下不得不生下一个小孩了。说出来也很恶心,如果被强奸后怀孕,也是不允许堕胎的。可以说这一举措惠及了不少女性。

这其中就包括了很多女瘾君子,性滥交的妓女以及贫民窟里的女子等等。

以前,如果这些女子不小心怀孕了,是没有选择,只能生下那个孩子的。而她们并没有能力去养育他们,更别提给一个合适的成长环境了。大多数的孩子都得在充满性,暴力和毒品的家庭中长大,并且一生都目不识丁,不会正常的谋生手段。

并非歧视,很多调查数据都表明,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孩子,通常都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事实也经常如此。

但是一旦堕胎合法后,那些女人就可以(她们也很乐意)去把这些孩子“消灭在摇篮之前”。

换句话说,很多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都无法来到这个世界了,犯罪率不下降才怪。

也就是说,拯救了一个国家的,就是一个单身妈妈想堕胎的想法。

真是充满黑色幽默的一个解释。不过至今也没有哪家主流媒体和专家认同这个说法。

而更加黑色幽默的是,那位堕胎案的当事人简·罗伊女士在胜诉前就生下了孩子(她是1970年上诉的),有趣的是,之后她从堕胎合法的支持者变成了反堕胎人士。

哪里需要去看什么小说,现实已经足够丰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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