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餐 公海自由原则是怎么形成的

在严格意义上讲,现代国际法体系的生成和新加坡没有直接联系。促使这个体系诞生的事件,却发生在新加坡附近。

经常在影视片中看到,很多游轮会跑到公海去开设赌场。因为在公海,无需服从任何国家的内部法律。为什么在公海上,会有这种自由呢,这种公海自由原则,是怎么产生的呢?

在1603年2月25日,樟宜附近发生了一场不大不小的海战。一艘葡萄牙船只,被几艘隶属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船只。击败并且俘虏。荷兰人把截获的丝绸和瓷器,带回阿姆斯特丹并卖掉,因此获得一笔巨款。

有些股东担心这件事,会引发荷兰与葡萄牙之间的战争,希望拒绝这笔巨款。他们认为,这次海战发生在葡萄牙管辖的海洋上,相当于从别人家里直接抢东西。如果这种硬抢行为是正当的,就没办法,阻止别人跑到自己家里抢东西。

1492年,哥伦布受到西班牙国王的支持,在远航期间,发现美洲新大陆。那时候的航海大国就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1493年,罗马教皇主持一场会议,按照纬度,把西面没有占领的地盘,划归西班牙,东面的未占领地盘,划给葡萄牙。

所有未被占领的地盘,既包括陆地也包括海洋。迫于教皇的权威,欧洲人都不得不接受西、葡两国,对世界的划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部分股东,因此担心爆发战争。他们认为,这场海战相当于跑到葡萄牙人家里面去抢劫。日后葡萄牙人来找麻烦,没办法理直气壮的反击。

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会,可不愿意主动放弃这笔巨款,又不愿意强词夺理。于是想办法,找到一个理由,说明葡萄牙人对海洋没有管辖权。这样既能吞下巨款,又可以安抚股东。于是找到当时的法学家格老秀斯,为自己辩护。

格老秀斯为这个案子,写了一篇长长的辩护词,后来出版成一本书。其中的一章,就是现在的《海洋自由论》。他的核心观点:葡萄牙人在海洋上没有管辖权,任何国家对海洋都没有管辖权。海洋上的事情,不服从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

法律管辖权依赖于统治者的主权,主权在实际意义上,是统治者财产权的一种延伸。根据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实际占有的东西,才能拥有财产权。没办法实际占有,就没有财产权。既然没办法像占有陆地一样占有海洋,所以没有谁,能在海洋上拥有主权。在海洋上,可以不服从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律,只服从自然法管辖。

葡萄牙人主张自己对海洋拥有管辖权,试图垄断海洋贸易,这是违背自然法的。任何人都有权利,以正义战争的方式进行回击。东印度公司占有这笔巨款是合理合法的,是正义战争的结果。

成吉思汗当年几乎横扫整个欧亚大陆,在帝国崩溃之后,几乎没能留下任何痕迹。西方国家在殖民之后,当地却乐于接受他们的法律体系,以至于西方的秩序已经深入到国家内部。根本原因在于,西方可以把各种具体行为,赋予法律意义。

所有的行为,可以被纳入到一套连贯统一的法律秩序当中。大家对未来的互动规则,就会有稳定的预期,因此形成可以不断扩展的合作关系。所有参与其中的人,都会受益,所以更愿意维护这种法律秩序。纵使把殖民者赶走,也乐于接受他们留下来的法律秩序,因为这些事情,对自己的国家也有好处。

西方的法律秩序,就是由类似格老秀斯这样的人物,通过各种咬文嚼字建立起来。目的是为了清晰的界定,各种法律权利的边界。人们可以因此按照公认的程序达成共识,从而形成可以扩展的合作秩序。

国内的法律,塑造人和人之间的互动规则,国际法则,用于塑造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互动规则,使得国和国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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