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只是副产品

北京声智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李智勇在对比联想、小米和亚马逊的竞争力时,从技术驱动和商业驱动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这种分析方法,对我们认识其他行业也是有帮助的。

他的观点是,无论PC还是智能手机,中国公司都缺乏原创力,之所以成功,是很好地在应用和体验层面变现了别人创造的技术红利;遇到发展瓶颈则是因为红利期结束,自己又没有原创红利的能力。比如亚马逊,Echo既没有英特尔或高通的硬件解决方案(CPU),也没有微软或谷歌的软件解决方案(操作系统),它被发明出来并大获成功,体现了亚马逊创造技术红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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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大热,体现的不仅是创造技术红利的研发能力,还有变现技术红利的商业能力。而原创性技术能力的不足,正是包括联想在内的众多中国企业的短板。在存在技术红利的时期,原创能力不足可以用商业能力弥补,技术红利耗尽时,商业能力再强也无济于事,只能靠运营管理能力获取“毛巾里拧水”式的微薄利润。

概念是用来帮助我们认识世界的,但是概念不是世界本身,以概念来代替真实的世界,反而会阻碍我们的认知。“技术驱动”的概念也是如此,它可以让我们对技术对企业的重要性有新的认识,但是却有可能遮蔽美国创新企业世界领先的真正原因。

美国企业以改造世界,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为目标,这才是它们有原创力的根源。比如谷歌,它的安卓系统是开源的,谁都可以用,阿尔法狗再聪明也不能帮助它马上盈利。比如苹果手机,据说内部的线路板被他们的工程师做成了艺术品。这些看起来都不赚钱,在中国的企业眼里一开始都是没用的,但是这就是原创力,而且后来都成了或将要成为很多人跟随的大产业。

以盈利为目的,最好的方式就是紧跟市场老大。这样做的好处是成本低,发展快;坏处是所有企业争夺市场上的利润蛋糕,行业平均利润率会越来越低。以改造世界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为目的,一定会引来越来越多的人跟随,如微软、苹果,利润自然丰厚。

“技术驱动”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发展类型,也不会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它只不过是实现盈利或改造世界目的手段。

直接考虑了人的需求,从人本身出发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可能是所有成功商业模式的本质,而技术,不过是解决问题副产品。

比如,可以把专注于法律专业技能的提高的律师,看作是技术驱动型;把侧重于营销结识更多客户的律师,看作是商业驱动型律师。要想有大而长久的发展,法律知识储备一定不能少,这是律师发展的根基;在专业扎实的基础上,营销也是必不可少的,再好的技术也必须通过一定的商业模式才能变现。

但是上面两种类型划分也只是对认识律师行业有帮助,至于推动律师业务增长的根本原因,仍是看市场的需要,看律师是否能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如果能解决问题,谁又会真的在意你是技术型还是商业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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