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7: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通过招聘和几轮面试后,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对确定会录用的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书》,大多数录用通知书里会约定具体的岗位、工资待遇、试用期、福利,以及具体的报道时间、地点等和工作相关的主要事项。在很多用人单位的眼里,会觉得录用通知书不是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所在他们在设计、发放及撤销的时候都很随意,因而会引发很多的劳动争议。

      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黄某原在乐富门公司工作,月工资5,253元、另有午餐补贴400元,在职期间黄某去管道公司经过多次面试,2016年2月23日,黄某收到管道公司工作录取通知书,并主要载明:岗位为市场助理;工作地点上海;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岗位报到日期为2016年4月1日,如有变动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试用期间工资为税前4,800元/月,试用期后工资为税前5,000元/月,年底奖金另计。于是黄某立即与乐富门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16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放弃了已经工作5年的原工作单位,准备于同年4月1日入职管道公司,但却在3月25日管道公司却通知黄某解除入职约定,造成黄某失业,找不到工作,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于是为了维护其权利,提起诉讼要求管道公司赔偿她的损失。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因管道公司的解除行为必然给已经从原工作单位离职的黄某造成需重新寻找工作的损失,黄某要求被告支付未履行录用通知书的违约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赔偿金额本院酌定为黄在原工作单位两个月的工资。

       《录用通知书》在《合同法》上属于内容具体确定的邀约,当该邀约送达到黄某手中时,邀约就生效,用人单位就要受到该通知书内容的约束,而且该通知书上约定了报到期限,因此黄某有理由相信该通知书不可撤销,并与原单位提出辞职解除了劳动关系,做好了去管道公司上班的准备,而管道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撤销该通知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时应小心谨慎,而不是随心所欲。在确定确实需要录用该员工的前提下,才能发出录用通知书,并且在录用通知书中备注不予录用的具体情形,以便用人单位掌握主动权。录用通知书一经发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单位不得随意撤销。

       录用通知书在制作时要注意,一、备注应聘者收到该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如果没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用人单位有权利取消该职位或另招他人。二、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在双方就录用通知书达成合意后,如果应聘者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报到,视为违约,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录用通知书毕竟不是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还是有差异的,单位一旦录用了应聘者,就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录用同煮熟有些地方不一致,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二者发生冲突时,以劳动合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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