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诺诚游戏法团队发布《2019年游戏行业诉讼大数据报告》,针对一年来游戏圈发生的诉讼案进行了梳理和解读。
从大盘来看,2019年游戏行业诉讼类型成多样化趋势,其中刑事案件占比34%,民事案件占比66%。民事案件中商标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占据了39%。值得注意的是运营与研发合同纠纷明显上升,占据20%的比例。
以地域来区分,2019年北上广浙法院处理游戏案件的占比达到77%。其中广东法院处理游戏行业案件最多,占比近28%。这和游戏公司布局有关,大部分游戏公司都聚集在北上广浙,相应的纠纷也主要聚集在这些省份。
民事篇
(一)知识产权篇
知识产权仍是2019年游戏行业竞争的利器。2019年民事类案件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占比最大,达39%。其中花千骨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腾讯公司诉英雄互娱《全民枪战》等案件均具有深刻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类案件中运营和研发纠纷案件比重也呈上升趋势,占比达到20%。劳资与玩家服务合同纠纷在民事类案件中占据了相当比重,达7%。
知识产权类案件地域集中明显,主要分布于北上广等地。从判决金额来看,知识产权类案件主要判决金额呈现两头重中间轻的趋势,在10万以下判赔额和百万以上判赔额均占有一定比例,但10万至百万的中间段案件数量较少。这也与游戏类案件特点有关。
判决金额在500万以上包括完美公司诉昆仑万维、昆仑乐享使用金庸小说元素案判赔1500万;网易诉华多梦幻西游直播案判赔2000万;腾讯诉英雄互娱等《全民枪战》案判赔4000万等案件。司法上对于游戏行业的认知也越来越清晰,对于复杂、重大案件的判赔额基本都能和行业中游戏企业价值、产品价值符合。
以梦幻西游直播案为例,网易发现华多公司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认为其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经交涉未果,网易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1亿元等。
网易公司认为,涉案电子游戏《梦幻西游》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 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
本案于2019年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
法院认为,“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易公司要求华多公司赔礼道歉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的意义在于:
1. 明确了游戏的连续画面可以构成“类电作品”
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梦幻西游》的游戏连续画面构成了《著作权法》上受保护的作品,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类电作品。这是继“奇迹MU”、“花千骨”等案件后又一起将电子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的案例,且具有相当影响力,对于电子游戏的整体保护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2. 未经授权的游戏直播属于侵权行为
本次判决明确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仍是列举式规定,即只有在《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才构成合理使用。直播并不是《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未经授权直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将构成侵权。
2019年游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决要点如下:
1. 电子游戏具有独创性的连续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 电子游戏的玩法、规则并非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玩法、规则具体详细到了一定程度形成了表达之后,可以作为作品进行保护。
3. 对于电子游戏画面的直播行为,并不能作为对于电子游戏的合理使用,从而免除直播使用方获取授权的义务,未来游戏直播行业必须取得游戏厂商的授权。
4. 对于利用IP中部分元素,通过换皮、改编等形式进行新的游戏创作,是侵犯原有IP改编权及复制权的行为。
(二)运营研发篇
游戏研发和运营代理类纠纷数量迅速上升,其中研发纠纷占据了17%,运营合同纠纷占比14%,研发与运营纠纷共计占比31%。研发合同纠纷主要是:1. 运营方拖欠游戏分成;2. 研发未按约交付产品。在此类案件地域分布数量来看是湖北最多,这也与武汉游戏研发公司较多有关。
发行商拖欠游戏分成常见理由主要由以下几点:
1. 游戏产品验收不合格,需要继续优化调整。
2. 游戏结算数据不准确,应该以发行商自认的数据为准。
3. 自充、推广数据双方扯皮,无法准确计算数据。
4. 渠道未结算,发行商无法支付游戏分成。
5. 游戏研发维护支持不合格,发行商要扣除分成。
法院主要裁判观点:
1. 对于双方已经对账完成的游戏分成,发行商应予以结算,对账方式包括邮件、QQ、微信等。
2. 对于双方未对账的游戏分成,研发商的举证责任比较重,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结算数据真实性,研发商存在败诉风险。
3. 对于自充数据,应以双方认可为准,否则发行商将承担责任。
4. 对于渠道未结算的分成,发行商可根据合同延迟付款。
律师建议:
1. 研发与发行应明确约定数据结算标准、结算流程,并约定双方无法对账时的处理方式,比如以服务器数据作为参考。
2. 研发应按时及时进行数据核对,并最终通过邮件的方式确认对账数额。
3. 面对拖欠,研发应及时催款,并保留催款记录包括催款文件、邮件、微信记录。
4. 在多次催款无果之后,研发应及时诉讼,查封资产。
研发未依约交付产品的常见情况主要分为:
1. 研发交付的游戏产品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BUG较多。
2. 研发交付的游戏产品没有达到商业化条件(比如日流存、单用户充值)。
3. 发行多次调整思路,导致研发无法按约交付产品。
4. 发行未支付进度款,导致研发无法按约交付产品。
法院主要裁判观点:
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游戏产品交付条件来确定是否合格。
2. 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的,一般发行商承担不利后果。
3. 对于合同约定明确的内容,由研发方来举证证明。
律师建议:
1. 明确约定游戏产品交付条件(如技术要求、商业要求)。
2. 明确约定游戏产品交付时间。
3. 明确约定发行调整方案导致的技术开发时间逾期。
4. 研发方应当保留开发记录以及完整的交付记录,建议以邮件交付产品。
5. 发行商应当及时验收产品,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提出修改要求。
(三)用户与劳资纠纷篇
随着游戏行业的发展,玩家用户的数量也在不断扩大,同时也伴随着玩家用户纠纷案件数量的上升。在玩家用户纠纷案件中,主要是玩家账户封号、玩家账户盗号引起的纠纷,游戏公司以玩家违反《用户协议》使用外挂或者违规道具交易为由封停账户,玩家据此提出诉讼要求解封账户,这类案件调解撤诉率也较高,游戏公司选择息事宁人的较多。
用户协议方面,律师建议:
1. 完善用户协议点击确认、提示重点条款的流程。
2. 完善隐私政策协议内容,重点关注数据合规内容。
3. 提示用户协议重点条款,加粗予以显示。
4. 用户协议内容应进行合规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劳资纠纷方面,劳资纠纷由于有先置的劳动仲裁程序,在网络上公开数量较少,但也可以看出大部分劳资纠纷集中于上海、浙江、广东,这也与我国游戏企业分布有关。此类案件撤诉和解率也较高。
律师建议:
1.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内部员工管理制度,并在出勤、绩效等考核内容上要求员工签名确认。
2. 遵守《劳动法》要求按时、合法支付员工报酬,对于离职员工、辞退员工依法发放赔偿补偿。
3. 公司与核心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
刑事篇
棋牌游戏赌博案件占据游戏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占比67%,大部分是棋牌游戏平台涉赌等案件,尤其是房卡类棋牌游戏,涉案金额从数十万元至数亿元不等。
典型案例——“湖州海浪麻将”案:
2017年4月,杭州星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吼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宋锐。而后星吼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湖州海浪麻将”的手机网络游戏并向湖州地区进行推广运营。星吼公司由宋锐总负责,郑炳良负责策划及管理客服人员,蒋晓活、王懿负责游戏推广,李巧珍等人作为客服与游戏代理沟通联系。
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宋锐、郑炳良、蒋晓活、王懿在明知代理人员利用“湖州海浪麻将”在微信群内组织赌博后,不予阻止,并让客服人员即被告人李巧珍、王逸群、余淑琳、江宝琴等人对相关代理人员指导如何规避法律、灌输小麻将不属于赌博等等,形成较为稳固的犯罪集团。截止案发,星吼公司通过出售虚拟房卡给代理人员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定性:
微信群属于新型网络虚拟空间,通过组建赌博微信群出售虚拟房卡,为众赌客提供与物理空间赌博相同的场所,应认定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应构成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法院判决:
1. 四名主犯被判决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十个月的实刑
2. 杭州星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件解读:
平台涉案原因:平台负责人、高管在明知代理人员利用“湖州海浪麻将”在微信群内组织赌博后,不予阻止,并让客服人员对相关代理人员指导如何规避法律、灌输小麻将不属于赌博等等,形成较为稳固的犯罪集团。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微信群属于新型网络虚拟空间,各被告人通过组建赌博微信群出售虚拟房卡,为众赌客提供与物理空间赌博相同的场所,应认定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应构成情节严重。
平台涉案,判刑相对较重:湖州海浪麻将主犯均在三年以上实刑。
游戏刑事案件中,私服、外挂案件在刑事案件比例中占比24%。私自搭建私服和开发游戏外挂而被追究刑事仍是涉及到游戏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原因。那么游戏企业如何防范外挂和私服?
1. 游戏公司应对其游戏软、硬件等核心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限制接触人员,防止单个员工掌握全部游戏代码;
2. 设立风控制度,规定所有接触游戏代码的人员必须登记、签字确认;在游戏源代码中埋伏特 殊、错误或无效的代码或标记,以便举证;
3. 与接触源代码、游戏核心设计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根据情况增减保密内容;
4. 对于游戏核心人员应签订完善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不超过两年的合理竞业禁止期限,避免 核心员工加入其他竞争游戏公司而造成对本公司游戏产品的重大冲击和破坏;
5. 对离职核心员工的去向进行必要监测,以便在游戏公测期而非上市期能够尽快发现、遏制侵 权行为。
除此之外,个人信息泄露成为游戏刑事领域中的新案由。
随着近年来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不断加强,在2019年的刑事案件中因游戏泄露个人信息而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占比4%,排在第三位。未来研发与运营公司对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游戏必要设置如实名认证、隐私保护等必须严格遵守。
2019年有关部门着重要求信息网络APP加强对于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并对个人收集采取最小必要原则。在此诺诚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用户协议》与《个人隐私政策》,并在用户注册时要求用户同意并签署。
2.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保护玩家信息。
3. 建立个人信息删除机制,在用户要求时必须删除个人信息。
4. 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采用最小必要原则,不扩大收集个人信息的内容。
5. 加强内部员工管理,防止员工泄露公司用户信息。
风险防范篇
游戏风险管理主要分为研发风险、资质、保密制度、合同风险管理、隐私保护和维权方式6个方面。
(一)研发风险
1. 游戏研发商在研发过程中应提前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应提前就拟采用的游戏名称、人物名称及肖像、游戏情节、音乐等重要游戏内容进行排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2. 对于研发商将美工、音乐等委托外包商开发的内容,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以及出现侵权争议时责任承担的主体、方式等,进一步规避侵权风险。
3. 游戏研发商在研发时也要注重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应就游戏项目涉及的游戏开发模式、游戏类型、版权获取方式、游戏审批备案、游戏行业政策等问题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二)资质
1. 在游戏研发过程中,研发商应在游戏上线前将游戏名称、主要角色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并注重商标类别,游戏行业商标类别主要包括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第16类漫画、印刷出版物、照片,图片,图画,纸牌,扑克牌、第28类游戏器具和玩具、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第41类在线游戏,图书、电影出版服务、第42类计算机程序设计。
2. 研发商应在游戏上线前将整个游戏软件、主要角色形象、主要地图场景、主要道具、主要技能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对于更新的游戏软件也尽可能定期进行著作权登记备案。
(三)保密制度
1. 对其游戏软、硬件等核心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限制接触人员,防止单个员工掌握全部游戏代码。
2. 设立风控制度,规定所有接触游戏代码的人员必须登记、签字确认。
3. 在游戏源代码中埋伏特殊、错误或无效的代码或标记,以便举证。
4. 与接触源代码、游戏核心设计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根据情况增减保密内容。
5. 对离职核心员工的去向进行必要监测,以便在游戏公测期而非上市期能够尽快发现、遏制侵权行为。
6. 对于游戏核心人员应签订完善的竞业禁止协议。
(四)合同风险管理
1. 注意发行代理合同条款。发行代理合同是确定研发商与发行商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合同,双方应对发行代理合同涉及的游戏版权许可使用、发行范围、收益分配、衍生品授权、游戏技术支持、盗版维权合作等发行代理事项进行充分协商,以免后期过多扯皮。
2. 针对游戏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虚拟道具物品、虚拟货币、收费定价等游戏收费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寻求法务或律师介入,规避越来越严格的游戏收费方面的政策风险。
3. 就游戏推广过程中涉及的推广方式、广告发布等事宜进行严格审核,规避广告风险,防范。
(五)隐私保护
1. 注意与玩家用户之间的相关协议及相关注册程序,包括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免责声明书等协议并建立起完善的实名认证设置和未成年人在线时长和消费限制等功能。
2. 在游戏运管过程对于封停游戏账户应保留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玩家投诉或诉讼。
3. 如果在游戏运营过程中发生因版本更新、游戏停止运营、用户维权等事件导致的运营危机,游戏公司应提前做好公关危机预案,要求法务或律师介入,规避相应法律风险。
(六)维权方式
1. 行政投诉。向文化执法部门投诉,行政投诉的处理时间相对于诉讼更快捷,但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仅限于责令停止侵权、行政罚款,权利人无法得到相应赔偿。
2. 渠道维权。向游戏渠道发出有效通知、进行投诉,提供侵权游戏名称及链接,要求渠道商对涉嫌侵权的游戏进行下架处理、断开链接等。
3. 民事诉讼。权利人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应当注重诉讼策略,比如选择在哪个法院起诉。
4.刑事报案。一般情况下公安受理难度较大,对于中小型游戏公司维权有一定难度。
关于诺诚游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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