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辱母杀人案,法律:“这个黑锅我不背!”

我们先来回顾下关于“辱母杀人案”事件的经过: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到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向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催要欠款。20时许,杜志浩驾车来到厂里同郭彦刚等人一起要债。期间将苏银霞、于欢母子围堵在办公室,并对其进行侮辱,猥亵,殴打等过分行为。报警后,警方于当晚22点左右到场调查,表明要债可以,但不能打人,但就拘禁侮辱等行为没有太在意,于欢母亲寻求警方保护希望将其带离未果,于欢在遭受杜志浩等人阻拦情况下,用水果刀将杜志浩等人刺伤,造成一死三伤。

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其裁判理由之一是这么表述的:虽然于欢用刀刺杜志浩等人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对方未使用工具,其生命安全没有受到现实的严重威胁,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不具有紧迫性。

于是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于欢是否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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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属于防卫过当

关于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是否正当防卫的认定,应当综合全案的所有事实进行评价,不能只对某一部分事实进行评价而忽略其他相关事实。

报警后,警察调查时,讨债者的侮辱猥亵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对于实施结束的犯罪不能防卫,根据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之一,只能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但是于欢要出去,杜志浩等人拦住不让出去,此时人身自由正在受到限制,对于非法拘禁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结合以非法拘禁方式讨要非法债权,此时相当于敲诈勒索或者抢劫也正在进行,所以针对抢劫或敲诈勒索也可以正当防卫。

细心的人会发现,如果杜志浩等人成立抢劫,那于欢就属于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打死讨债者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但是,即使讨债者成立抢劫罪,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当时只是阻拦于欢不让出去,顶多几个人困住于欢,并没有严重侵害到于欢的人身安全。特别提醒一下大家,不是一出现行凶、强奸、抢劫等行为,就认为可以无限防卫,一定是行凶、强奸、抢劫的行为达到严重危害到人身安全的程度才可以,对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能理解形式化,要实质评价。

举个例子就会很明白。比如,甲男把乙女灌醉,利用乙女喝断片儿,不醒人事与之发生关系,甲男是强奸。但是丙看见后,把甲直接打死。这时候就不能因为甲是强奸罪就可以无限防卫,打死甲就是防卫过当。甲是坏,但是坏到底也是侵犯乙的性自由,跟性自由相比,生命就太宝贵了。要了甲的命就有些过了。

所以,于欢刺杜志浩等人时,针对非法拘禁是可以正当防卫,针对以非法拘禁方式非法讨债可以正当防卫,但是造成一死三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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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浩等人已构成抢劫或勒索罪

一审判决书证据部分还表明,苏银霞于14年7月向赵荣荣借的100万,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10%,已经现金偿还152、5万元,并用一套房产抵债,合计已经偿还200多万。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高于24%,超过24%,不满36%的,已经偿还的,不能再要回来,没给的,就按24%算,超过36%的,绝对不保护。

这样计算,苏银霞14年7月借款100万,到2016年7月两年时间,连本带息顶多还172万。但是案发时,已经偿还200多万,讨债人已经没有合法债权了。

根据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和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债权,迫使他人做出承诺予以偿还,如果使用的方法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如果使用的方法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使被害人恐惧处分财产性利益的,是敲诈勒索罪。

也就是说,本案中杜志浩等人通过非法拘禁等方式讨要非法债务,因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中的之一。

德国期待可能性理论

本案还有一个事实要特别注意。于欢和母亲从下午四点多直到晚上十点左右一直被围堵,限制人身自由将近六个小时,并且对苏银霞有猥亵侮辱等严重行为,报警后,寻求警察保护却未被重视。

母子两人被一群社会青年堵着要债,还当众猥亵,谁不气愤,谁不发疯,精神怎能不崩溃?本来想着警察来了能救母子俩人于水火中,谁知警察没有综合判断全案,脱离案件事实敷衍了事,给母子俩带来的只有绝望。迫于无奈,只能自救。这时,寻求警察的保护,对母子二人来说,是唯一可以寻求的合法途径。警察却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

当人们对一件事的处理,找不到其他合法途径,怎么做都不合法,又不得不做时,德国刑法理论称之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也就是说,人们在别无选择时,行为不合法也是人之常情,对此是没有责任的。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前于欢的行为可以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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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个黑锅我不背

综合整个案件事实,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是针对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或抢劫的防卫,只是造成一死三伤的结果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加之于欢当时的处境很难做出其他合法的选择,个人意见给于欢5~7年的有期徒刑。

法不容情,并不是指法律和情感的对立。情感往往会因特定情形的出现而失去理性,而法律,恰恰是理性情感的集中体现。失去人文关怀的法律只能是暴力的工具。

法所不容的只是滥情,那些理性的人之常情恰恰是法的品质所在!

一份没有人情味的裁判结果,是对法作为正义化身的亵渎。

于欢的案子,一审被判无期的结果就是司法人员没有结合全案事实很好的解读和运用法律造成的。有时候并不是法律本身匪夷所思,而是司法人员不负责,没有怀揣正义去认真的解读法律,使我们误会了法律。说法律本身匪夷所思,不如说是一部分司法者匪夷所思。

法律正义是静态的,普通人只能通过司法活动,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来感知。司法人员作为法律正义和普通大众间的桥梁,稍有疏忽和不慎,会让大家误会和疏远法律的,让法律失去权威,让人们没有了法律崇拜。

好比一辆汽车,本来可以带着大家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可是司机偏偏要违章,闯红灯,到处撞人,这时候汽车很冤枉,“怪我喽……”其实汽车没有错,只是司机的背锅侠!法律往往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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