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你懂法,其实你只是学傻了!

 这周最火的三件事:国足,黄鳝,辱母。最后一件一出现就在全国引发了热议,辱母案的出现,不仅让人们对人性产生了疑惑,更是对当前司法判决按明文条款执行方式的赤裸裸嘲讽。


 简要说明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女企业家苏银霞创办了一个刹车片厂,可是,因为经营困难,向一个所谓的房地产商吴学占借了135万,月息十厘,这个利息相当高了,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更让苏银霞没有想到的,这个所谓的房地产商其实就是个借房地产公司名义放高利贷的黑社会。借了钱她就倒霉了,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可是,吴学占派了人逼她还债。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第二天,这些人把苏银霞于欢母子带到公司,限制在财务室。并且并且当着母子的面,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更过分的是,其中一个叫杜志浩的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和另十名涉黑男子的面,脱下裤子掏出阴茎,在苏银霞脸上蹭、往她嘴里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公司有人看到,被按在旁边的儿子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房间侧面是一面透明玻璃墙,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人报警。警察来了,却不管,只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三名民警要走,公司一名员工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公司员工回忆道。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其中杜志浩肚子被刺伤,自己开车去医院,在医院外面又与人发生争执,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最终判决结果:于欢因故意伤害被判了无期徒刑。(对方家属提出要800多万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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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部分人都知道一句话“万恶淫(意为过分,不要当淫荡理解)为首,百善孝为先”,但是,这个案件却用法律打破了我们对孝的认知,对恶的理解。什么是善,遵纪守法就是善?什么是恶,违法乱纪就是恶?从司法角度看,于欢没有精神病,所作所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但,这就意味着他要被判无期?我们来假设一下做这样判决的人的思路:按照法律条款,任何事情都要经过法律途径,任何人不能杀人,看着你老母被侮辱你可以现场录个视频作为证据,也可以好好观摩,生什么气,完了来找警察叔叔,叔叔给你棒棒糖,遵纪守法才是好市民。等等,警察叔叔不是都来过了吗,不是说过了吗,要账可以,打人不行,你说说你们,我们该走的程序都走了,后来人家就是要侮辱一下你们母子俩,侮辱很疼吗,能比人命重要吗?你一时激动就能杀人?那要法律有什么用?按照第x条法律和人人平等的原则,顺便考虑你一片孝心,恭喜你,你不是死刑,判个无期好好反省一下,用后半生赎罪,小伙子日后好好改造必能减刑!政府管你下半生吃住还有什么不满足?(考试考傻了吧,理论上讲这种情况的发展最适合答题,遵守法律,严格按照规定,法不容情,只有法盲才会凭一己冲动暴力解决问题,遇到事情要理性对待,当母亲受辱时你应该拿出手机录像以保留罪证,等待警方救援,最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法律会给你公道!但改卷人只会告诉你这是最标准的答案,不会告诉你现实中这才是最扯淡的一厢情愿


 抛开法律,我们来想一想一个正常人的思维,你借了高利贷,有钱实在还不了了,也没说不还,别人打一顿有时候甚至都是可以忍受的。但是,侮辱和打是不一样的,侮辱你和侮辱你母亲又是另一回事。如果一个正常人能在上述情况下隐忍不动拿出手机拍视频,完了交给法官看,等法律的宣判,我敬你是条汉子!(何况你自己本身还被控制,能拿的出手机录像?那对面得多智障?)

 这次的案件背后原因真的很值得思考:

 第一,警察是否不作为:

 “杀人不过头点地,得绕人处且饶人”但是吴学占等人在要债的时候做的事已经不能用人来称呼了,当然我们也不能侮辱畜生(真的找不出形容词)。就是这样的情况,警察来了看见了竟然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不能打人?受害人希望和警察离开,警察竟然不管不问?这究竟是不是警察不作为?如果说是,不好意思,我们真的来了,也批评教育了,他们不听话,又要打人,怪我们了?如果说不是,正常警察看见这种情况既没有逮捕施暴者,又没有保护受害人,你们怎么不带个板凳啤酒瓜子过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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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高利贷的问题:

 高利贷屡禁不止,是否是法律仍然存在漏洞,或者量形过轻?

 第三,黑社会横行:

 为什么黑社会会横行,是不是和上一个理由差不多,司法漏洞,处罚过轻?举个不算恰当的例子: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上任后立即对国内毒品犯罪展开严厉打击,导致数天内3600多人毙命,70多万人投案。但是,凡是投案自首的都进行劳动改造,让他们亲手做棺材感悟生命的重要性。当然,杜特尔特的做法确实有些偏激,但是,大仁不仁,杀一个毒贩至少能救一个家庭,但是也会毁了毒贩的家庭,到底是对是错,依靠简单的数学是算不出来盈利亏损的,因为一个人的命和一群人的命一样重要!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认识的人的命永远比不认识的重要,因为有感情的寄托,毒贩会爱自己的家人但不会爱吸毒人的家人!中国的黑社会应该不会比菲律宾的毒贩团伙猖狂吧,为什么就是治不了呢?

 第四,人性和法律哪个更重要:

 大秦帝国中商鞅有这么一段台词:立法立制就是要以洞察防范人之恶性为出发点,治国之难,不在治善,而在治奸。唯有惩恶才能扬善。

 这次的辱母案,真正是法律和人性的一次对决,甚至有可能成为载入法律史的案例。双方都有错,一个借了高利贷,杀了人,按法律程序,无期确实正常。另一群人,要债本是天经地义,但是,为了要债做出的事让人不齿,当着别人的面侮辱他人母亲并殴打,而且侮辱手段有点太过分。抛去法律的束缚,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会一刀捅死这群王八蛋。就算有法律的束缚,按法律程序,轮奸且情节恶劣是死刑(当然,按正规程序走,这个甚至算不上轮奸,毕竟就是播个小黄片,然后掏出xx没有进行关键的一步,但是至少是个强制kj吧)那么我现在砍死一个本来就要判死刑的人算不算犯法?按法律,双方都应该死刑,按人性,于欢到底哪里做错了,保护母亲有错?你告诉我如果当时不是用刀,而是用小拳拳锤那群人的胸口,最终的结果是什么,在无人劝阻的情况下90%会发生以下情况:于欢被往死里打,他母亲可能不是受辱这么简单,而是真的被轮奸,甚至会发生更恶心的事(不要不相信人性的恶,历史上的各种大屠杀就是最好的例子),然后,于欢一定会找机会捅死这群人,真正的一个个捅死而不是在混乱中误杀!如果没有于欢当时的冲动,以后的后果只会更糟,这样来看,于欢应不应该当时就杀出一条血路?人性本善?人性本恶?人性若是被法律判决了,要法有何用?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立法的人永远不会想到以后会出现这么复杂的案子,如果知道了,要是他还能容忍这么可笑的判决,我估计他妈能当场打死他……

 对于法律,我不是一个研究者,但是我知道,法为人服务,而不是人因法而活,随着人们对正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如果说这个案子的判决是法律胜了人性,百年之后会不会成为法律界的耻辱?让后人为此蒙羞?三皇不同法,五帝不同制,法律之所以越来越完善,正是因为越来越符合人性,没有不变的法律,因为人们对善的理解越来越深刻。

 老是有法律专家跳出来说平民不懂法,这些人以为自己背了一堆知识点就是懂法,那么电脑是不是比你们还懂法?平民是不懂法,因为他们不需要靠这个吃饭,但是平民懂正义,如果说法律条文就一定正确,那么为什么现在不允许卖淫?中国的第一家妓院就是封建国家开的!当初管仲提议开妓院不就是为了国家更加富强吗?千年之前,这就是你们所说的法律条文:国家可以开设妓院。千年之后,你还能说出这样的法律条文吗?说句实话,就算是现在,卖淫也一定能促进经济发展,为什么我们不允许,是因为有人会受害,即使不是生命受到威胁,是因为,失去了尊严的人会活成行尸走肉!以前的贵族杀人可以免刑甚至可以玩的更过分,元朝的法律不就是就是这样的吗?那么现在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放在元朝是不是就是大不逆?是不是就是不懂法?法律不断的改进不正是法律因人而改变的最好证明吗?就近代来说,为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一降再降?从18岁到14岁,以后甚至会继续降下去,10年前,你判一个14岁的孩子罪刑,一定会有人说你不懂法,10年后,你还敢说这句话吗?可能只敢说法律规定14岁将承担责任!法律条文是最经不起推敲的,因为法律是善良的人定的,而善良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变得更善良,更理性,会懂得爱众人和爱个人的区别!若是一条法律需要人们为它服务,这个法律条文迟早会滚出法律课本!(只要一个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会砍出那几刀,而且,杀一个畜生不如的玩意难道还要拿终生去反思?你要他反思什么?不该借高利贷?这个确实是他们本身的问题。但是,高利贷为什么屡禁不止,这个相关部门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应该当时跪下求警察带他和母亲走,警察看见行凶不知道带被害人逃离现场?这真的是警校出来的学生?他看着母亲被逼吃屎,挨打,快被强奸时头脑发热砍死了人,应该冷静等待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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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我们应当庆幸的是,社会的力量有可能会改变整个案件的结果,而我们的政府也是最倾听民声的政府!如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这是人民的胜利,也是人性的胜利,也是政府对民声关注的最好体现,我们不是不守法,而是我们不想守固执的法,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错误的法。

 鲁迅先生弃医从文的理由便是:学医救不了中国人,同样的:死守法律一样救不了中国人。换了任何一个人,面对眼前的亲人不敢保护而是首先想到法律会宣判,想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司法体系造成破坏,想到自己拿刀捅人只为逃生,只为挽回母亲剩下的最后那点尊严会被判刑而不敢动。如果这样的事不断发生,这不叫法律的胜利,而应该被称为人性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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