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报2016年6月12日第五版

张某在不掌握货源的情况下签订供货合同,虽多方努力到期仍无法履行合同,只好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金

这种行为属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

观点一 张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时,在没有任何货源的情况下,谎称有充足货源,属于采取欺诈的行为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到了约定时间,张某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导致李某及其工厂蒙受损失,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

  观点二 虽然张某在与李某签订合同时采取了欺诈行为,但事后张某也积极多方协调沟通,寻找货源,在客观上还是积极作为履行合同,在确实没有找到货源后将定金退还给李某,并承担了违约金,本案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本报记者 陈 磊 通讯员 孙 力 张永丰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煤炭供应商张某与某化工厂经理李某签订了一份煤炭供货合同。合同中载明,张某于今年4月为李某提供煤炭,李某支付张某煤炭购买定金20万元。当时,张某并没有煤炭货源,但在签订合同时对李某谎称煤炭货源充足,李某信以为真便签订了供货合同。今年4月,张某在合同到期时仍没有找到煤炭货源,导致李某蒙受了损失。事后,张某在多方沟通协调仍未找到合适货源的情况下,将定金退还了李某,并自愿承担了违约金。但李某认为,张某给自己所在的工厂造成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张某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并以此为由向警方报案。

意见分歧

  在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时,在没有任何货源的情况下,谎称有充足货源,通过采取欺诈行为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到了约定时间,张某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导致李某及其工厂蒙受损失,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虽然在与李某签订合同时采取了欺诈的行为,但事后张某也积极多方协调沟通,寻找货源,在客观上还是积极作为履行合同,在确实没有找到货源后将定金退还给李某,并承担了违约金,本案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案件分析

  依据合同和合同诈骗的概念,作者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纠纷处理更为合理。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相似之处颇多,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签订合同时,虽然有欺诈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在多方协调寻找货源未果的情况下,张某退还了李某的定金,自愿承担了违约金。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合同纠纷处理。

  在警情处理过程中,大多情况都由行为人自己陈述,其中的主观成分较大,这对案件定性、办理造成一定困扰。作者通过梳理认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一、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没有欺诈行为。

  依据执法办案实践分析,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履行一部分或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但是,有欺诈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这时需要对欺诈行为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采取欺诈行为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定金等,应当按合同诈骗定罪;如果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处理。

  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行为人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会设法创造条件推动合同履行,会想方设法去履行合同;即使合同不能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这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但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货款到手就大肆挥霍,导致无力偿还,这种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三、分析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造成的,应属合同诈骗。如果因为发生了无法预料的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并与他人签订合同、掩盖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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