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团”出事了,法律才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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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临沂老人“暴走团”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两伤的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与以往热点事件不同的是,人们没有过多的将同情给予受害者,反而掀起了关于老人“暴走团”、广场舞等话题的讨论,以及对于老年人该如何健身、该去何处健身的思考。

        从本起事件来看,交管部门给出的结论是:健跑队行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出租车司机同样存在违法行为。

        也许是“暴走团”这个词第一次登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但“暴走团”绝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最近几年,主要由中老年人参加的“暴走团”,成为继广场舞之后一种新的健身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渐渐兴起。

        根据媒体的报道,这些老年人“暴走团”每天早上6点后在街上暴走健身,走的路线是位于马路中间的超车道。一些大爷大妈掉队后,为了追上队伍,会不顾红绿灯一直向前,不看来往车辆,造成交通安全隐患。

        从这些“暴走团”的暴走方式来看,已经有多项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而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兴起的这种暴走行为,执法部门应该不会没有发现。但是,却鲜见被处罚的“暴走”行为。为何?从执法常态化的角度来看,其实暴露了一些执法部门,习惯于在事故发生之后,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的问题。而在事故发生之前,即便发现违法行为,也很少给予处罚。

        诚然,在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处理,是进行责任划分,以便确定赔偿主体的需要。但是一方面,执法本身要求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对类似“暴走”的行为给予处理,使“暴走团”受到警示,能够在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前提下,寻求健身之道,也许这一起事故,就可以避免。

       当然,笔者并非主张,对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给予惩罚。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处罚法》,都有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危害结果不大的,不予给予处罚的法理依据。但是,对违法行为的介入,除了给予处罚,还可以有多种形式,比如对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并纠正,比如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警告,等等。

        法律不能总是等到事故发生,才发挥作用。这也是法律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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