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名誉权纠纷案件之精神损害赔偿

今日关键词:【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精神损害】

【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名誉权纠纷案件之精神损害赔偿_第1张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原告除了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之外,还会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关于赔偿精神损失有哪些法律依据?除法律依据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一、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法条分析可知,被侵权人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则必须举证证明三个方面:一是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侵权行为或有过错;二是证明其不仅有精神损害,而且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三是证明以上两点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在实践中,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证明精神损害的具体损害后果以及严重程度上举证难度都非常大,想用具体的证据证明抽象的严重显然并不简单,至少应当形成证据链条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二、法院会综合考虑的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程度、原告的社会名声及侵权网帖的实际影响力酌情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

——END——


你可能感兴趣的:(【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名誉权纠纷案件之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