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小区",合理合法

对于热议的小区开放问题,我感到很疑惑,为什么大家都说违法?的确,《意见》中说"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特别是后面这一分句,很容易使人理解为将私有财产充公;而小区内部道路确实是私有的;这一点有物权法第73条第一款为证: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但对此问题有二,一是针对法条本身而言:物权法第73条除了规定小区内道路属于业主共有这一原则之外还规定了除外条款: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这一除外条款便使《意见》中提到的"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这一指导意见不当然侵权:小区内部分道路原则上由业主共有,但是这部分道路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被划入城镇公共道路,那么便符合物权法第73条的除外条款不再由小区业主共有了,物权法第73条的条文表述并未排除这一情况的合法性,因此相关的公权侵犯私权的谴责便不当然成立,其后的各种指控就更加存疑了:既然不违法,何来先有政策后立法使之合法化一说?

第二是从物权法整体出发而言: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是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出发而作出的决策,其目的是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在法律上而言,则是保障了更多人的邻地通行权。邻地通行权是相邻权的一种,又称必要通行权、相邻通行权等,是最常见的相邻关系,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的所有地通行,而不动产权利人则负担容忍义务,必须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我国物权法第87条便规定了此项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一法律概念应用到现代城市社会中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相邻权利人?二是什么情况下相邻权利人才必要利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通行?一旦能理清这两个问题,则不难看到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其实是合法的且是具有法效率的。而在这种情形下,小区内道路公共化并不意味着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被"充公",而只是被路过的人借用了,那就更不存在"公权侵犯私权"的问题了。至于道路使用而造成的折旧率,则可以由政府补贴物业,由物业负责维护问题。

在这个社会热点的问题讨论中,我觉得最重要的反倒不是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是否合法,而是小区内部道路如何公共化。就我观察而得,许多小区的外围并不是围墙而是商铺,楼与楼的布局天然地形成一道屏障,而这种屏障是不可能被拆除的,很大部分小区被拆掉的也只是大门侧门小门,以方便路人通行;其次许多小区内部道路非常狭窄,且是不适合机动车通行的石子路装饰砖路等,机动车根本不可能进入,开放之后多的也只是路过借路的行人罢了,很难加大小区内交通安全问题;再次许多人担心的小区开放后业主们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第一不管小区开放封闭,拐卖儿童入户盗窃强奸抢劫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都要受国家强制和追诉,因此小区开放并不意味着从事犯罪行业的人会因此增多;第二,事实上连住宿的学生都不被围墙所阻拦,难道职业惯犯就会为围墙所阻拦了吗?最后,从城市规划建设的专业角度出发,封闭式小区是一系列城市病的根源,因而开放小区内部道路是科学合理的。这一指导意见的初衷是好的,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实施。我想,这一石激起的千层浪,很大原因是由于强拆的恐惧已经深入人心,大家都害怕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有一群戴着大盖帽的人推翻自己家的四面围墙,抢走自己的一切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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