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员工炒公司“鱿鱼”,法院判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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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大学毕业后,就来到了广东一家模具公司工作,有技术肯努力的李刚工作四年后就被被公司派至昆山的全资子公司工作。这一干就是十多年,职位从曾经的技术员升至公司经理,年薪也涨到了25万,并主持昆山公司的日常事务。然而半年不到的时间,公司一却纸公告将其调整岗位至人事行政部管辖行政专员。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李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李刚的申请。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司支付李刚经济补偿金200880元。公司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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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李刚的工作岗位,并约定公司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李刚的工作岗位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合同的方式进行办理。

3、针对公司将李刚由经理变为人事行政部管辖行政专员这一工作岗位的调整,公司不能举证李刚无法胜任工作而需要调整岗位,不能举证该调整系职务的细化,不能举证曾按照约定变更过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的公司无法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合法性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并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

3、公司行为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的损害,劳动者有权据此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最终,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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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调整员工岗位,需要: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尊重员工选择

2、新岗位与原岗位应大致相当且调整具有合理性

3、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需要做好以上三点,否则不但有可能被员工“炒鱿鱼”,还要付出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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