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家書語鈔【123】仿朱子社仓之制,济荒歉大凶之年 2019.10.05

仿朱子社仓之制,济荒歉大凶之年

乡里凶年赈助之说,予曾与澄弟言之。若缝荒歉之年,为我办二十石谷,专周济本境数庙贫乏之人。

自澄弟出京之后,予又思得一法,如朱子社仓之制,若能仿而行之,则更为可久。

朱子之制,先捐谷数十石或数进石贮一公仓内,青黄不接之月借贷与饥民,冬月取息二分收还(每石加二斗),若遇小歉则蠲其息之半(每石加一斗),大凶年则全蠲之(借一石还一石),但取耗谷三升而已。朱子此法行之福建,其后天下法之,后世效之,今各县所谓社仓谷者是也,其实名存实亡。每遇凶年,小民曾不得借贷颗粒,且并社仓而无之。仅有常平仓谷,前后任尚算交代,小民亦不得过而问焉。盖事经官吏,则良法美政,后皆归于子虚乌有。

国藩今欲取社仓之法而私行之我境。我家先捐谷二十石,附近各富家亦劝其量为捐谷。于夏月借与贫户,秋冬取一分息收还(每石加一斗)。丰年不增,凶年不减。

凡贫户来借者,须于四月初间告知经管社仓之人。经管量谷之多少,分布于各借户,令每人书券一纸,冬月还谷销券。若有不还者,同社皆理斥,议罚加倍。以后每年我家量力添捐几石。或有地方争讼,理曲者,罚令量捐社谷少许。每年增加,不过十年,可积至数百石,则我境可无饥民矣。盖夏月谷价昂贵,秋冬价渐平落,数月之内,一转移之间,而贫民已大占便宜,受惠无量矣,吾乡昔年有食双谷者,此风近想未息。若行此法,则双谷之风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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