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学子 CH 的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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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鸡汤

奇迹是努力的另一个名字。

——姜泰俊《致美丽的你》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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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提纲

宣告死亡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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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拟制被宣告人死亡,来终止婚姻关系、启动继承关系,使陷于停滞的社会关系或者终止,或者得以运行。

宣告死亡的条件

1. 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1) 原则上,下落不明需满4 年。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满2 年。

(3)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

上述4 年、2 年失踪期的起算,与宣告失踪相同:

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

2. 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宣告申请

(1)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宣告失踪制度相同

(2)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也不要求顺序性。

3.法院公告

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的长度为:

(1) 原则为1 年。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 个月。

4. 死亡宣告

(1) 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做出死亡宣告判决。

(2) 原则上,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但是,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双重视角

法律关系--“死人”(法律上宣告死亡)

其他关系--“活人”

1 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被宣告人遗产的继承开始。

2 被宣告人未死亡的处理

(1) 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2) 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之前,宣告死亡的判决依然有效。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并不会自动发生。

(3) 除此之外,被宣告人依然按照“活人”对待。这意味着:

被宣告人的人身、财产依然受到保护;
死亡宣告期间,被宣告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所订立的合同、遗嘱等,其效力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例] 甲乙为配偶。甲被宣告死亡,乙与丙相恋。甲突然归来,在尚未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时候,乙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死亡宣告并未撤销,其法律效力存续。对于乙而言,与甲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且并未恢复。因此,乙丙的婚姻有效。

宣告死亡的撤销

撤销条件

(1) 实体条件:被宣告人并未死亡。

(2) 程序条件:利害关系入申请。在这里,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人本入,且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性要求。

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财产返回

《民法总则》第53 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 返还义务人。“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人,即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为返还义务人。

  • 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非“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遗产的人,不负返还义务;
二是非“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遗产的人死亡的,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了被宣告人的遗产的,同样不负返还义务。

  • [例1 ] 甲被宣告死亡后,车A 由乙继承后,出卖或赠与丙。此时,丙对于车A的取得,不属于“ 依照继承法”取得。因此,如果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丙不向甲承担“原物在还原物、原物不在适当补偿”的义务。
    2. 应予返还的财产。应予返还的财产,为被宣告人的遗产。反之,不属于被宣告人遗产的,取得人无需返还。
  • [ 例] 甲、乙为夫妻。根据协议,车A 归甲所有,车B 归乙所有。甲宣告死亡后,车A 由乙继承。后乙死亡,车A 、B 均由乙母继承。现甲死亡宣告撤销。

因车A 属于甲的遗产,乙母构成“间接取得”,故应予返还;
因车B 不是甲的遗产,乙母无需向甲返还。

3. 应予返还的范围。

  • 第一,“可以返还”的,返还原物。“可以返还”的情形是指:应予返还的财产,或者实体在,或价值在的,均应返还实体或价值。
  • 第二,“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无法返还”的清形是指:应予返还的财产,其实体、价值均不复存在时,返还义务人应当适当补偿。
    总结:“可以返还”以原物存在为前提。而“原物” 一词具有双重含义,既指物的实体,也指物的价值。

婚姻关系

原则上,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例外情况有二:

  • 配偶再婚;
  • 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

收养关系

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宣告人此时以其他理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则并无不可。

恶意陷入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责任人为明知被宣告人没有死亡的事实却故意隐瞒的利害关系人。
责任人的动机,在于通过宣告死亡取得被宣告入的财产。
侵权责任的范围: 返还原物、孽息;并对所造成的被宣告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咱哥俩各算各的)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不告不理,告啥理啥)

利害关系人,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若各个申请均是有效申请,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别争了,当TA死了)


参考资料:张翔讲民法

以上,笔记内容属于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欢迎智者指正,有意者可加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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