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告知看得懂,理赔才能没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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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是我们在投保医疗险、重疾险、寿险等险种时,难以回避的环节。我们在日常咨询中,经常遇到很多朋友反馈看不懂健康告知,或者不知道怎么选,尤其是存在体检指标异常或者既往病史时,更加为难。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健康告知?什么才是面对健康告知的正确做法呢?

我们将从如下几个方面,手把手教你应对健康告知:

● 健康告知重要吗?

● 如何进行健康告知?

● 健康告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不符合健康告知,如何投保?

01. 健康告知重要吗?

(1)健康告知是什么?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前,要求投保人确认的与健康因素有关的信息,以保证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符合其承保风险要求。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基础,是核保的重要工具,也是投保的重要环节。如果接受具有严重健康风险的人群投保,那么,发病率、死亡率等都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相应提升,保险产品的定价基础也就失去了指导意义。

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进行问询,要求客户填写健康告知,符合要求即正常承保,不符合要求就需要进一步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核保(风险评估),再决定是否承保以及如何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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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视健康告知会怎样?

健康告知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投保时无视健康告知,很容易给后续理赔埋雷。

《保险法》第16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

可见,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那么,如果无视健康告知,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保险法》第16条同样有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对于足以影响承保结论的(加费、免责、延期、拒保等)未告知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费就白交了!

当然,基于鼓励保险发展的需要,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了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思是,保险公司发现消费者不实告知之日起30日内须操作保险合同解约,超期则丧失解约权(实际案例中,如果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存在未如实告知,会第一时间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已经超过2年,不可以再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当理赔(即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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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不是说,即便不如实告知,过了两年就得赔呢?这么想就太天真了。如果恶意骗保,或者未如实告知的内容和出险事故有很强的因果关系,依然难免会被拒赔。

《保险法》第16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就是说,如果是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不但不赔,且不退还保费;如果是重大过失所致,保险公司不赔,但退还保费。

可见,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有权根据情况直接解除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就无法获得相关保障。而且,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大数据应用的日益广泛,保险公司能够从医疗机构、社保部分、体检机构等核查客户的既往健康状况,如果隐瞒实情投保,很容易导致我们买的保险“不保险”,最后坑了自己。

建议大家一定要重视健康告知,避免留下理赔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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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如何应对健康告知?

虽然我们要重视健康告知,却也并非必须事无巨细、全盘告知。面对健康告知,我们一定要牢记如下几点,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正确认识“如实告知”

国内的如实告知并不是全部告知,总体原则就是问什么答什么,没有问则不管,概括性问题以具体内容为准。

①有问有答,不问不答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对投保人如实告知范围进行了客观限定: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可见,国内的如实告知是询问告知,即投保人仅需要在保险公司提出询问时才有义务告知,且告知的范围以询问内容为限,至于询问以外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

在投保时,很多人会发现,根据险种的不同,保险产品健康告知宽松程度不一,一般意外险几乎没有健康要求,而医疗险健康告知最严,寿险比重疾险宽松。不过,由于保险产品市场策略、产品定价等因素的影响,即便同样是重疾险,不同产品,健康告知也会不同。所以,不符合A产品的健康告知,并不意味着不符合其他产品的健康告知。

我们在进行健康告知时,保险公司问的就回答,不问即便存在问题,也无须告知。在保费相差不大时,优先选择对我们有利的健康告知去投保。

②概括性条款以具体内容为准

相信很多人听说过,健康告知中的概括性条款,是不需要理会的。但是,对具体规定,大多数人是不清楚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如下: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概括性条款,是指缺乏具体内涵、外延难以界定的条款。一般以“其他”、“除此以外”等方式出现,将未提及问题全部囊括进去,实质上仍是要求投保人主动、无限告知,从根本上违反了询问告知原则。

保险公司采用“其他”、“除此以外”等进行的询问视为没有询问,例如,近3年内是否患有其他疾病、除前述四项外是否做过其他检查、是否存在其他上述未提到的问题等。

那么,是不是说,所有的含有“其他”的询问项都无须理会呢?并不是。如果概括性条款是具体、清楚而准确的,就不一定属于概括性条款,尤其是“其他”所限定的内容较为明确的情况,如是否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是否患有其他肿瘤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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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医疗记录和体检报告为准,不要自行判断

出现体检异常时,很多时候医生会说没什么大问题,注意定期体检就行。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并不是一回事,判断标准有很大区别。临床医学认为不需要治疗的,并不意味着“致病风险”不高。所以,在进行健康告知时,体检异常或者既往病史是否严重,千万不要自行判断,而应该以医院的诊断记录和体检报告具体信息为准。

此外,有一些病症虽然不曾在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未实名就诊,建议还是如实告知,因为我们在就医时,医生为了准确判断病情也是会问到既往病史的,有几个人敢拿生命开玩笑不实事求是告知医生呢?告知医生的相关信息,在核赔时都会成为不如实告知的证据。

我们还遇到很多人咨询,投保前需要进行体检吗?这里给大家提出建议: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特别要求体检,就不要在投保前体检了,可以等投保成功过了等待期再体检,以免查出问题在健康告知过程中遇到麻烦。当然,如果是身体不适,随时都应该去医院检查,跟是否要买保险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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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健康告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以重疾险为例,健康告知问题项目一般都比较多,而且涉及大量医学名词,虽然不同产品具体要求不同,但总结起来,告知内容不外乎被保险人年龄、性别、职业、BMI、家族病史、现病症或既往病史、高风险运动、吸烟饮酒史、既往投保或理赔经历、女性或婴幼儿补充项目等,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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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健康告知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注意时间或原因限定词。以健康告知常见问题为例,我们理解一下:

过去2年中,您是否在3个月内不明原因导致的体重增加或减少超过5公斤

——对于该问题,注意时间节点,要在时间范围内的如实告知,不属于时间范围内的无须告知:如果是距今2年以上发生过此类的事情,或者是主动减肥所致的体重增减,或者体重增减没有超过5公斤,都是无须告知的。

您有无连续服药超过2个月连续因病住院超过15天

——该条问询对发生时间未加限制,就意味着从出生以来发生的,连续服药超过2个月(不足2个月不算),或连续住院超过15天(不足15天不算),都需要告知。

婴幼儿告知(2周岁及以下告知):(1)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是否小于2.5公斤?……

——婴幼儿特别告知事项,一般要求2周岁及以下告知,如果孩子已经过了3周岁生日,就可以忽略了。

由于门诊、住院以及大型体检机构的体检记录都是很容易被保险公司调查到的,因此投保时务必要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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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不符合健康告知,如何投保?

以往,不符合健康告知的情况多数发生在40岁以上人群,但是,随着现代人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以及体检的普及,二三十岁的人群不符合健康告知已经并非稀罕事。为了满足这类客户人群的核保需要,目前很多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始提供智能核保、邮件预核保等,即便不符合健康告知,也无须过度担心。

(1)智能核保:通过智能核保系统,就算不符合健康告知,也可以通过回答系统提供的问题树,实时得出核保结论。一方面省去了等待核保结果的时间,另一方面,智能核保属于无痕核保,即便智能核保的结果不理想,也不会留下记录,不会对以后再次选择其他保险产品造成不良影响。

(2)预核保:虽然智能核保提供了很大方便,但是由于提前设置的问题有限,而客户的实际情况则是各种各样的,不乏存在很多情况是智能核保无法判断,或者客户无法确定的情况,这样就可以通过邮件或者投保系统提交病史、病历资料等信息,交由核保员做出合理的判断,给出明确的结论。而且,预核保也不是正式核保,即便结果不理想,也不影响客户继续投保其他保险公司产品。

(3)尝试多款保险产品: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产品的健康告知问卷侧重点不同,而且市场策略、产品定价也有区别,所以在投保某款产品受阻时,也不妨尝试一下其他产品,选择核保结果最好的进行投保。

很多人在买保险时,总是想着等等再买,但是,风险是不等人的,为了避免在投保时遭遇波折,建议大家在健康状况允许的时候,越早投保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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