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债务人,法院不通知我可以将房屋处置么?

       问题引起:

        王某持有某房产50%的份额,另外50%系其妹妹持有。王妹四处举债却无力偿还,某银行起诉王妹并查封王妹与王某共有的房产,银行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估价格为150万,后通过淘宝网进行法拍。

        王某的问题:我不是债务人,法院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可以将房屋处置么?

        法律分析:

        法律上的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王某与王妹属于按份共有,各占50%,另外一种叫共同共有,通常发生在夫妻共有的情形下。两种共有的区别在于,按份共有人各自持有的份额是明确的,而共同共同人彼此之间的份额在分割后才能明确,所以两种共有处理起来并不同。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即共同共有人必须有重大理由或共有的基础丧失才可以分割财产,比如夫妻离婚时要求分割财产;而按份共有人原则上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物权法第101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从上述条文来看,分割的方式可以有实物分割、折价、拍卖、变卖。回到本案,王某认为法院可以将王妹的50%份额拿去拍卖,但不应将自己的份额一并作为整体进行拍卖。

        据了解,法律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房产进行整体处置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仅浙江省高院明文作出可进行整体处置的规定,规定如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五、如何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案?答:在份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实物分割后再予变现。如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分割后会导致共有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应当整体变价后执行相应的价款。

        王某与王妹的份额已经确定,故该案管辖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将王某与王妹的房屋进行整体处置,待房屋变现后法院会保留王某50%份额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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