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须知

案例

2015年初,有一起关于上下班前后接送孩子上学的案子被报道出来。案情是大致是这样的:这位罗女士早上在送孩子上学后回单位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全责,罗女士无责任。罗女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是用人单位认为罗女士送孩子上学不属于上班途中,因为孩子学校不是罗女士上班必须经过的地方,不服工伤认定结果,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书,罗女士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该起诉讼。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罗女士属于工伤,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虽然用人单位认为当事人罗女士送孩子上学属于故意绕道的行为,但送孩子上学却符合现在人们的生活习惯。一个上班族,如果没有老人帮忙照看孩子的话,那么,他就必须自己去接送孩子。据了解,目前学校(幼儿团体、小学)有这样的规定,家长必须选择自己接送孩子上下学。有些家长,为了协调上班与接送孩子上学的时间,可没少费心思。罗女士的行为具有合理性。根据最高法的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其发布的指导案例,现在工伤认定非常倾向于合理性的原则。


附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

司法解释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回看这几年关于工伤认定的报道,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遇到的问题五花八门,且工伤认定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工伤认定必然涉及到社保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在个案的工伤认定中对于是否属于“工伤”往往有相异甚至完全相反的意见。

直到现在,相信还是很多人对于工伤认定还是很迷茫。


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还有3种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的,可能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经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怠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者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规定其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者:我家律师创始人李定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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