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一、系统分类与组成

(一)消防应急灯具分类

1.按用途分类

(1)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3)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2.按工作方式分类

(1)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2)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3.按应急供电方式分类

(1)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2)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3)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4.按应急控制方式分类

(1)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二)系统的分类与组成

1.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由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2)消防应急灯具由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

(3)消防应急灯具均为自带电源型,工作方式为独立控制,无集中控制功能。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1)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2)消防应急灯具由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

(3)消防应急灯具均为自带电源型,工作状态受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和管理。

3.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通过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3)消防应急灯具自身不带电源,工作电源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提供,工作方式为独立控制,无集中控制功能。

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1)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通过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3)消防应急灯具自身不带电源,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提供,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盒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状态受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


二、系统的工作原理与性能要求

(一)系统的工作原理

1.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在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为灯具供电,用于正常工作和蓄电池充电。

(2)发生火灾时,相关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动作,切断消防应急灯具的市电供电线路,灯具进入应急状态,由灯具内部自带的蓄电池供电。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1)在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为灯具供电,用于正常工作和蓄电池充电。

(2)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后,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由灯具内部自带蓄电池供电。

3.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在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接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于正常工作和电池充电。

(2)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供电电源由市电切换至电池,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通过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1)在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接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于正常工作和电池充电。

(2)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后,下发控制指令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灯具,控制系统转入应急状态。

(二)系统的性能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

(1)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2)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应急工作时间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低于90min且不低于产品标称的要求。

3.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

(1)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低于50cd/㎡,最大不大于300cd/㎡。

(2)用白色与绿色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低于5cd/㎡,最大不大于300cd/㎡。

(3)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

(4)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4.照明灯具的光通量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

(2)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应在2500~2700K之间。

5.系统自检

(1)系统主电持续工作48h后每隔(30±2)天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状态并持续30~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2)系统主电持续工作每隔一年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应急转换控制

(1)在消防控制,应设置强制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切换和应急投入的手、自动控制装置。

(2)在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切换和应急投入要接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


三、系统的选择及设计要求

(一)系统选择

1.专业性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产品性能、可靠性和防护等级等方面都优于普通民用灯具,能够在火灾条件下更加可靠地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

2.节能

绿色、节能和环保时当今建筑设计的前提,因此应选择应用成熟、运行可靠、节能环保的产品。

3.安全性

(1)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建筑空间高度不大于8m的场所,应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安全电压的消防应急灯具。

(2)当采用非安全电压时,外露接线盒盒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的要求。

(3)室内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最低防护等级为IP54,室外使用的最低防护等级为IP67。

(二)系统设计要求

1.一般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

人员密集场所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其他场所不应大于5s,高危场所不应大于0.25s。

(2)蓄电池组初装容量

1)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应小于90min。

2)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应小于180min。

3)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应小于540min。

2.供电设计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1)应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2)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要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3)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4)大于2000㎡的防火分区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5)小于2000㎡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6)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7)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应超过4000㎡;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不超过500m。

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盒分配电装置设在同一平面层时,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二者不在同一平面层,且配电分支干线沿同一电缆管井敷设时,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方式。

9)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并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1)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采用垂直配灯方式。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格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

消防应急照明由变配电所采用放射式供电。

(4)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1)有人员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2)无人员值班的场所可不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3)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5)灯具配电回路

1)AC220V和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

2)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

3)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个。

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

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

6)除高大空间场所,疏散区域内的应急工作电压均应采用安全电压。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1)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

2)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

3)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3.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1)系统的应急转换

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在正常照明中断后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3)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盒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盒分配电装置的设计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应设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2)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能够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

3)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能够手动控制各蓄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4.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1)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方式

1)接收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后,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盒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1)当系统内仅有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2)当系统内有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主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控制器可设置在配电间等场所内。

3)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应大于3200个。

4)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口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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