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1 没抓到现行的卖淫案件证据问题

法律实践1 没抓到现行的卖淫案件证据问题

       正在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好友就遇见一个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的案子。

       简要案情: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7月23日在一出租屋内抓获一男子和一女子。经调查,男子自认是鸡头(以下简称鸡头),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卖淫抽成,成功介绍7次,抽成2100元。同屋抓获的卖淫女笔录供述能够印证鸡头所说。同时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2016年12月对鸡头因容留卖淫所做的处罚等旁证。

      朋友认为以当前的证据状态,没有嫖客的证据,没有卖淫嫖娼现场和使用过的避孕套,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鸡头通过微信“查找周边的人”来认识的嫖客,很难查找。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也补不上来,会导致不捕不诉从而在考核中减分。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在传唤时间结束时没有发现新的证据,则无条件放人。按照行政案件证据强度弱于刑事案件的原则,可以以现有的证据对卖淫女行政拘留。

      但我感觉这样做不合常理:鸡头毕竟自认犯罪,卖淫女则是被套用了疑罪从轻(证据不足)。

       一起去求教于老师,老师首先说,肯定不能适用最高法的解释,因为这个解释虽然21日发布,但25日才生效。其次关于鸡头的处理,按照现有的证据,已经构成重大犯罪嫌疑,满足了刑拘的条件,虽然以后可能找不到嫖客,检察院会不捕不诉,考核会减分。但漏罪和减分之间,漏罪肯定是更严重的。所以对鸡头一定要刑拘。第三,关于卖淫女的处罚,虽然行政案件的证据要求低于刑事案件,但并不是指不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而是指对证据的内心确认稍低,行政案件的处罚也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这个案子中缺乏嫖客的关键证据,以现有的证据,必须放人,以后补充到关键证据,可以再处罚。

      从这个小案子来反思:一是心态被考核的压力所扭曲,没有按照法律的尺度来衡量。二是没有从发展的眼光看,这个案子补充证据很难,但并非不可能,刑拘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可以换出时间穷尽可能的侦查工作。三是虽然卖淫女的流动性极大,放了基本就找不到,但也决不能在证据不完善的情况下做出处罚。四是同样的证据,鸡头可以刑拘而卖淫女直接放人,凭什么?因为刑拘是继续侦查的手段,不是处罚。而行政拘留是最终处罚,处罚就需要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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