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案探讨

毓君 . 原创 毓君说法


案件来源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债务关系确定。

3、实际施工人在索要劳动报酬时可追诉的被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内容在不影响案件的真实性的前提下,有部分改编,若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告知作者进行处理。)

原告诉:2013年9月12日被告共兴煤业与被告罗小江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共兴煤业将工业广场内的联合楼、宗采综掘检修车间等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被告罗小江,被告罗小江又将其砖工部分分包给被告曹方,原告在此工程为曹方提供劳务。2014年3月14日综采楼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被告共兴煤业以事故系被告罗小江施工违规所致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罗小江、曹方无法按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464元,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请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464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罗小江、曹方辩称:对原告诉请给付的金额无异议。其将工程中的砖工部分转包给曹方,曹方欠原告的部分工资没有支付。由于被告共兴煤业没有将工程款支付给其,所修建的房屋垮塌了,但其没有资质,被告共兴煤业对于工人工资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是由共兴煤业管理和设计的。

被告共兴煤业辩称:对原告诉请的金额不认可,其公司将工程发包给罗小江,是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罗小江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其公司不知情;其公司与被告罗小江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已经足额支付了75万余元的工程款;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原告与其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其公司不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再次起诉其公司构成重复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不是其公司雇佣的人员,诉请其公司连带给付劳动报酬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情况:

2013年9月12日,被告共兴煤业与被告罗小江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共兴煤业将其拟建煤矿工业广场内的联合楼、综采楼等工程发包给罗小江承建,罗小江承包后将钢筋、木工、砖工、混凝土工程分包给朱利波、邹如强、曹方、罗永贵等人,并将工程分为四个班组,曹方担任砖工班组长,朱利波担任钢筋班组长,王如通担任木工班组长,罗永贵为混凝土班组长,由各班组长自行招用工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共兴煤业陆续向罗小江支付了工程款70多万元。2014年3月14日综采楼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同年5月28日,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共兴煤业和罗小江向100余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共兴煤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判决,撤销了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2016年1月13日,曹小庆以共兴煤业为被申请人,向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曹小庆与共兴煤业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由共兴煤业支付工资1464元。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3月15日裁决确认曹小庆与共兴煤业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由共兴煤业向曹小庆支付工资1464元。共兴煤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判决,确认原告贵州共兴煤业有限公司与曹小庆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不存在劳动关系,贵州共兴煤业有限公司不向曹小庆支付劳动报酬。判决生效后,曹小庆另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曹方、罗小江、共兴煤业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曹小庆支付拖欠的工资1464元。

另查明:曹小庆在被告曹方的班组做工12.2天,按110元每天计算,应领取工程款1464元。被告罗小江、曹方在差欠民工工资花名册上签字进行了确认。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曹庆旭为被告曹勇提供劳务,被告曹勇欠原告曹庆旭劳动报酬1464元,被告曹勇签字进行了确认,应当承担给付义务。被告罗江乾没有将相应的工人工资支付给被告曹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共兴煤业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罗江乾,施工过程中工程坍塌,发包方共兴煤业是否应当继续向罗江乾支付工程款存在争议,本院(2016)黔0330民初2121号生效判决书已经判决确认曹庆旭与共兴煤业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不存在劳动关系,共兴煤业不向曹庆旭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诉请被告共兴煤业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曹勇于2017年2月24日前,给付原告曹庆旭劳动报酬1464元,被告罗江乾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曹庆旭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一、从工人的角度:建筑工程工人多为临时用工,一般由“包工头”劳务分包负责人组织安排,基于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垫资等的行业特点,以至于工程款拖欠为常态,因而导致拖欠工资也变成了常态,国家对此也非常重视,对建筑单位采用的诚信规范等的各种措施,使早年工资的无限期拖欠的情况已得到根本改善。所以工人在这个过程中,关于工资问题,需要做的最主要就是做好自己用工实情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保留。

        主要体现在:1、与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证明:(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四)考勤纪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里涉及到纠纷处理时主体资格问题。

        2、工作内容情况证明:这里主要是工时证明,如工地上的打卡、签到等。这里涉及到工资的具体结算问题。

        3、对工资甲乙丙的关系了解与确认:这里主要是当直接包工头拖欠无力付薪时,其他被告主体的追加,以全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涉及到纠纷处理时被告的确定问题。

        4、还会涉及到工伤、侵权、赔偿问题,此处案例没有涉及,作者将在其他案例中进行详细分析与探讨。

二、从甲方的角度:虽然合同是有相对性的,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三、从乙方的角度:此处有个诉讼技巧上的提示:国家对欠付民工薪酬非常重视与法规介入处理力度大,在甲方拖欠工程款前提下,导致民工薪酬拖欠问题,是否可以借力东风进行款项催讨这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途径与渠道。其中涉及的与甲方的合同关系、工程量、工程进度、结算审核问题我们将在其他具体案件再一一分享与探讨。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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