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鑫御隆揭露以低价房为由实施诈骗

浙江鸿鑫御隆揭露以低价房为由实施诈骗,6月25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一起诈骗案的审理情况。

今年49岁的张凯系台湾人,2006年到新疆石河子市定居,从事通讯光缆和自动化个体经营。2012年至2015年期间,张凯利用在南疆做工程、和房地产商有联系的情况,谎称能买到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先后多次从朋友孙瑞、陈羽及张军,其妻子的弟弟叶华和妹妹叶楠处收取房款及好处费共计117.292万元。受害人多次催促张凯买房,张凯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失联。

2016年9月8日,受害人张军在石河子某汽车修理厂找到张凯,遂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凯明知被害人张军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张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公安机关扣押张凯随身携带的卡7张、手机、钱包等物品,经查询,卡内均无余额。被告人张凯自述钱款被其挥霍或挪用到南疆的工程,该卡系前妻叶茹所有。警方于2016年12月8日将扣押物品发还叶茹。

另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张凯妻子叶茹退还被害人孙瑞6万元。2015年11月,被告人张凯与其妻子叶茹离婚。

2016年9月9日,被告人张凯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12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凯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凯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张凯退赔被害人孙瑞现金12.676万元,退赔被害人陈羽现金20.976万元,退赔被害人叶楠现金28.752万元,退赔被害人叶华现金22万元,退赔被害人张军现金32.888万元。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李志刚说,被告人张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能力购买低价房屋的事实,多次骗取多人现金共计117.292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凯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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