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VS江南:粉我可以,但靠我赚钱,你问过我了吗?

近日,小知关注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出的一条公告在网上引发热议——

公告显示,金庸将江南告上了法庭,起诉江南及其出版发行方著作权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并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支付金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江南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这正说明:IP时代,粉丝经济助推了强IP,但同时也与强IP的金钱利益纠葛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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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案件:江南的小说到底如何侵权了金庸?

这是《此间的少年》的内容梗概——

《此间的少年》讲述的是让人熟悉的大学生活的故事。小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登场的人物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不过在大学里,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有什么不同。他们早上要跑圈儿,初进校门的时候要扫舞盲,有睡不完的懒觉,站在远处默默注视自己心爱的姑娘……

在这个学校里,郭靖和黄蓉是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认识的,而这辆自行车是化学系的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杨康和穆念慈则从中学起就是同学,念慈对杨康的单恋多年无果,最后选择的人却是彭连虎。

可以看出,故事涉及到人物名字均是金庸小说里的角色。某些人物关系设定偶尔类似:比如,郭靖与黄蓉是一对,穆念慈和杨康相恋。

不过,这并不能说明整本书的情节是抄袭金庸的。正相反,大部分的故事情节是江南原创的,与金庸毫无关系。

江南将他的创作小说定义为同人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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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是不是出版同人小说,必须得到金庸的允许?

理论上是的。

首先,江南的作品,在意义上一定是同人作品。

同人小说,原来是指非商业性的,不受商业影响,不以盈利为目,不在商业平台发布的由个人或者同人团体(同人社团)创作的作品。

由于许多同人作品是以原作的人物为基础进行的二次创作(又称再创作),“同人”被广泛用于指代用特定文学、动漫、电影作品中人物再创作、情节与原作无关的文学或美术作品。

“同人”并不一定是再创作,也可以是原创。

所以,尽管江南的《此间的少年》原创度非常高,由于人物设定和某些人物联系与金庸小说设定相同,所以,依旧是同人作品。

其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真正的同人作品,必须得到原作者的允许才能发布。

二次同人,是指以其他现有的商业作品或者其他原创或者二次创作同人作品为基础进行引用其角色,剧情,文字,音乐的改编或者再创作。也可以称为二次创作物。

江南的《此间的少年》,就是这种“二次创作物”。

同人的概念来自于日本。在日本,二次创作物就算是非商业的,也需要经过原作者同意才能发布。

“同人作品”或“粉丝小说”属于衍生作品,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目前还缺乏足够的司法案例作为佐证,一般来说,涉及到《著作权法》中“改编权”和“合理使用”的冲突。为了保护原创性,法律保护原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即便改编也是作者的权利。仅仅是出于兴趣写作或制作的同人作品,如果不商业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正式出版,则有相当的风险,最好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或授权。

从这一点来说,没得到金庸允许,就发表并用于商业用途的《此间的少年》,已经是触犯了著作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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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的《围城》热播以后,作家鲁兆明创作了《围城之后》。在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同人”一说。1992年,这本书后被钱钟书起诉侵权成功,从此没有再版,鲁兆明称此案为中国版权法第一案。

以影响很大的科幻小说《三体》为例,宝树的《三体X观想之宙》就是典型的同人小说。如果刘慈欣不同意该小说的出版,可以引用《著作权法》主张其侵犯作品完整权或改编权。

在国外,J•K•罗琳起诉哈利•波特书迷出版的《哈利•波特词典》侵权,并获得胜诉。

版权的界限上来说,同人的版权基本都是灰色的,主要看版权方的态度心情。对版权这件事情出了名认真的东家——比如迪斯尼,比如任天堂,比如Konami……这都是碰不得的。Konami 1994年告宇奈無英雄诋毁藤崎诗织清纯形象,然后告赢了,索赔金额是10840000日元。

但如果是以《西游记》《红楼梦》这种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经典改编的同人作品,如今何在的《悟空传》,则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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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认为,没有金庸就没有《此间的少年》。那么,这个案子的胜算有多大?

很早以前,金庸就表达过对同人作品的不满——“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的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

金庸认为人物借用有两种:有一种不是任何人创造的,这种人物是没有版权的,比如乾隆皇帝、康熙皇帝;但假如是某一个作者独创的,谁使用了就要付版权费。

当时,金庸还说:“做什么事情都要独立思考,不要去抄袭人家。你抄袭金庸不可以,抄鲁迅也不可以,你自己没有独创性就不要写文章了,只好去做其他事情。”

金庸的观点很明确:没有金庸,就不会有跟金庸有关的同人小说的兴旺。

事实上,有一些资深人士确实也这么认为:同人文拍成影视如果不向原作者授权,应该也是侵犯著作权的,但换了人物的名字大概也就没卖点了。也有的网友说,不管有没有抄袭情节和人物关系,如果没有这些金庸作品里的名字,就不认为当年会有那么多人看《此间的少年》。没有《此间的少年》,就没有江南。

这次的案件光看公告,很难去评判谁的胜算更大一点。二次创作借用原作的故事情节,这种情况是否侵犯著作权,法律有明确规定,缺一不可:看作品出版时间的前与后、看作品是否有独创性、看剽窃、抄袭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如:有无接触别人的作品的可能、看作品特征对比(如:人物、主要情节、主题思想、细节等)是否相同。如果仅仅是人物名称、设定相似,故事情节并不相似,可能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是,公告中的“不正当竞争”,可能会让金庸方面更有胜算——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来扩充自己的商业竞争优势,进而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商业利益的行为。其范围设计比较大,包括小说、影视、相应的授权,原告都可能因为被告的某些行为而造成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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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开始小说出版时,金庸的反对意见没有那么大?

江南的小说,应该是属于金庸这个强IP中,粉丝经济的一环。

互联网时代,粉丝经济的基础是拥有令粉丝为之倾倒的优质IP(Intellectual Property)。

IP的原意是“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和“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IP大号是一切可能吸引粉丝关注和产生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的顶级优质资源。

同人创作作为一种粉丝经济,是一种积极主动的网络交流和文化创造行为,体现了受众在大众传播环境中的地位变迁——从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到主动的文化创造者,更进一步体现了普通大众对强势IP的追求。

优质IP孵化出个人品牌IP同样具有强大的市场号召力。而这种大规模的创作客观上也推动了原作在市场上的畅销。

比如说,很多同人作品在开头都会注明引用的原著作品名和作者。(江南在创作小说时也这么做了)。对于同人小说的读者来说,如果他们对其中的角色产生兴趣,则会去翻阅、观看最原始的文本也就是原作。现在有很多孩子,可能对金庸著作一无所知,但是翻看金庸的网络同人小说,对金庸产生了兴趣,就会去翻看原著。

当今欧美火热的青少年系列小说《暮光之城》的作者斯蒂芬妮・梅耶也在她的网站上专门提供了一个同人小说“fanfiction”的入口链接。

那么究竟又为什么原作者会对同人小说突然出现了0容忍呢?

那大概是,同人小说的存在危害到原作者利益的时候,作家们的“默许”和“容忍”也就随之消失。

比如说,目前华策影业确认《此间的少年》要拍网剧和电影,如果法庭认定被告江南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那么改编权的再转让是有权利瑕疵的,接受一方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

也难怪金庸会特别提醒,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使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这些人物,每用一次就要付1万港元。

一旦涉及到金钱——同人小说就不得不重视存在的法律风险。非商用不违法,商用是判定是否违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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