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3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

186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未禁止:立法态度相当开放

对比《物权法》180条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

第二百零六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二百零七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留置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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