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未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自催告开始60日的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合同中止,即保障功能暂时失效,两年内可申请复效,需要交纳未交的本金+利息。在60日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 健康保险:以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类:
- 普通型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或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
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 团体人寿保险: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
- 新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的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保监会规定可分配盈余的70%用于分配。
万能保险:投保人在交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之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求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主要能够维持保单的相关费用。也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调整保额。
为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80%。
健康保险分为:
- 医疗保险:以保险公司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分为:
- 普通医疗保险:承保一般性医疗费用,门诊,医药,检查等。
- 住院保险:承保住院期间,房间,治疗,设备,手术,医药等费用。
- 手术保险:承保所有手术费用。
- 综合医疗保险: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保费较高,具有较低的免赔额和分担比例(比如承保85%)
- 疾病保险: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 可作为一种独立险种。
- 观察期180天,在观察期内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才正式生效。在生效之后,若患疾病,需要为首次检查出来。
- 有定期和终身两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 取决于职业,工种,和从事活动的危险性,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也可投保,不必进行体检。
- 期限较短一般为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 存在90,180天或一年的责任期限,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即使超过合同期限,但在责任期限内,也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给付金额为两种情况:身故则买多少,赔多少;身残则根据残疾等级按照比例给付金额,采取累计制,不超过最高保额。
- 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会承保,比如从事犯罪活动,吸毒,斗殴,战争,高危险性活动等。
汽车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分为:交强险(国家法律规定),商业险(自愿购买)
交强险:在事故中,不含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一定限额内给予赔偿。
- 死亡伤残限额11万。
- 医疗费限额1万。
- 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第一二项为10%,第三项为100元。
商业车险: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分为:
- 车辆损失险:自然灾害(地震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
-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第三者遭受的直接损失。
- 车上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本车人员伤亡和所载货物的损失。
- 全车抢盗险:赔偿车辆因盗窃,抢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或者在期间车辆损坏设备损失。
附加险:
- 玻璃单独破碎险
- 划痕险
- 自燃损失险
- 涉水行驶险
- 无过失责任险
-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 车辆停驶损失险
- 新增设备损失险
- 不计免赔特约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