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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

【作者】小马哥

【课程导师】刘艳

【导图内容】:

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三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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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知识点:销售额一般规定

1.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知识点: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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