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工资薪金与劳务费,有什么区别?

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对于工资薪金与劳务费这两项费用认为都是人工费用的支出,都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但在汇算清缴中一定要正确区分,否则有可能会存在一定涉税风险。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政策一是允许劳务费支出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已经被政策二废止了,目前我们在计算计税工资基数时应按政策二执行, 即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该规定显然对企业是不利的,会缩小计税工资的基数,以此为基数计算的福利费、职教费、工会经费等费用很有可能会超标准列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存在上述差异,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各因素,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对于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应约定为由用工单位代替派遣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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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

       赵晓凤,女,会计师,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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