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房屋、土地,条件太低,我不同意怎办?

如今城市土地资源紧张,政府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往往要占用到一些农村土地。按照程序,政府在征地之前,要发布征地公告,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农民不同意征收的情况,给政府征地工作带来了困难,我们一般认为,征收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为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被征收人虽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但却很难真正的对征收项目说“不”,更难以撼动已然启动的征收项目向前推进的步伐。那么,如果被征收人确实不同意征收,他又能怎么办?下面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大家关注、转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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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农民不同意怎么办?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下面我们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两个方面来做分述:不同意征收,你可以这样办!

国有土地上:

办法一:就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一程序是设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的。此时,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不认可、不同意的话,就可以果断提出意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办法二:半数以上不同意,开听证会

《条例》第11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实践中还包括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项目等)做了进一步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里的“多数”应当理解为半数以上。

办法三:不同意,则不签订预征收协议

实践中,对于旧城区改建类项目经常适用“预签约”或“预征收”模式开展,即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直接由房屋征收部门出示名为“预征收补偿协议”之类的文件供被征收人签字。如果在一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字的被征收人达到了所规定的比例(通常是80%以上),则预签的这份协议生效,项目正式启动;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到所规定的比例,则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项目就算不搞了。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其程序特征和法律意义:如果对征收不同意,就不要在预征收协议上签字;签了,就视为同意了。被征收人一定要弄清楚搞明白,切忌在稀里糊涂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盲目签字,过后又反悔。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程序设置的特点就是将已签约的作为基数,不断去引导、争取未签约的去签约,在实践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如果你不同意,就不要去当那个基数,为自己未来的维权“刨坑”。

办法四:诉征收决定

《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政府在征收活动中是极易出现程序性问题的,因此诉征收决定绝非无意义的程序性动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进行。不过“民告官”的诉讼是一项专业技能要求颇高的业务,被征收人通常需要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来帮助自己完成。

农村集体土地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申请听证、提出意见

征地的报批前程序在实践中往往容易被被征地农民所忽略,这是极为遗憾的事情。事实上,如果维权的意识足够强,被征收人是有望在正式的征地公告发布前就征收土地的相关事宜发出声音、提出意见来的。维权,永远都是赶早不赶晚的事情,越早,可供操作的空间的就越宽广。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被征收人是享有在批前申请听证的权利的,只是“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一些被征收人将其轻易错过而已。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拟征地的各种情况、信息仅告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一级)是不够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到农户。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在获悉有关征地的情况后,也有义务随时向村民进行公布。(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项规定:

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在征地依法报批后提出意见、申请听证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之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民仍有权对其提出意见或要求听证,具体规定大家可以自行查阅,兹不赘述。这一程序可理解为与批前程序是“二选一”的关系——批前组织过提意见、听证了,批后原则上就不再组织了,但仍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强行征地。而如果批前什么都没做,上来就是一个征收土地公告,那么征收方则必须严格执行批后的提意见、听证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

二、征地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综上所述,征收土地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如果在公告期内,征收土地农民不同意的话,政府不得强制征收,要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另外,对于合法的征收,农民不得无故阻碍,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一个征收项目除了合法与否之外,还存在一个合理性的问题,这是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理。而是否合理,显然不是征收方单方面能说了算的,被征收人同意不同意、满意不满意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考量点了。事实上,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就有不少程序设计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提出意见、表达诉求权利的,而就其中有些权利的行使,是足可以实现从征收项目合理与否的角度进行公众监督、审查的目的的。

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不同意征收,表达诉求的渠道是有的,提起监督程序的方式是多样的,但关键就在于不能让行使权利的期限悄悄溜走,大家要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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