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打假被驳回:背离法律精神

11岁小朋友奇奇到法院起诉超市要求“退一赔十”,委托代理人是他的爷爷。近日,江苏高院公布了这起特殊的未成年人打假案例,法院认为,这种典型的“知假买假”行为,超出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最终裁定驳回起诉。食品外包装上缺少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保质期、标准代号等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规定。(中国江苏网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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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其实并不大,涉及金额236.8元,之所以引人关注,一是因为其中的主角是11岁的奇奇,二是因为法院的驳回理由太过离奇。《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外包装上的信息必须完整齐全,但这款食品却没按法规注明标明这着信息,而因此就会引发出另一个关键问题,即如果是一位成年人买了这样的食品,是否也要被驳回?

也许法院会说,成年人买了这样的食品就不会被驳回。但问题是,成年人里面也有轻微智障人员,而长者里面更会有老年痴呆症的人,而在法律面前,他们的认知能力并不一定达到普通人的水平,而对于现实中为数并不少的这样成年人,法院是否也会给予“认知能力不足”的驳回?

如果说法院也给予了这样成年人驳回,就说明法院歧视了这部分成年人,但如果法院不予驳回,那又说明法院对奇奇的“超出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驳回就不是一个公共性的标准,而只能在奇奇的案件中才能适用;因为这里面有一个悖论,即是否驳回,全要看当事人的“认识能力”,但问题是“认识能力”根本无法成为公共准绳。因而,法院在对待奇奇这个案件时,给出的“超出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驳回理由,在法理上根本就没有逻辑可言。

《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是明确的,只要外包装上的信息没做到完整齐全,那就是不扣不扣的违法。而《食品安全法》的价值取向也很明确,那就是要保护所有人的利益,不管是小孩大人还是智障人员,而且,在这部法律中,“认识能力”根本就不是法律要件,因为在一部平等的法律中,也不可能存在“认识能力”的选项和门槛,否则,那就是一部保护特殊利益者的恶法。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这是典型的“知假买假”。其实,“知假买假”并不违法,这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依法治理假货,本身也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义务,而“知假买假”本身更是一种合法的采证行为,而如果没有了这个过程,又怎么打假?

而再退一步讲,即使奇奇就是为了得到“退一赔十”,那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因为“退一赔十”是对商家的惩罚性条款,并且形成了法律上的共识与社会预知,只要造了假,当然就要受到既定法律的惩罚,况且,面对这样的索赔,与购买动机无关,不管出于什么动机,法律都要给予保护,因为在这部法律没有在立法层面修订之前,法院便无权对其做出画蛇添足的超前解释。因而,法院对待11岁奇奇的起诉于给予驳回,这失去了对人的平等对待,与法治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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