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信息与名誉权侵权纠纷研讨会在济南举行

微信信息与名誉权侵权纠纷研讨会在济南举行  


 1月5日上午,由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诉讼文化委员会发起,由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北京善士律师事务所共同组织的我国首个“微信信息与名誉权侵权纠纷研讨会”在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举办。 近年来,随着微信的流行,微信交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一项重要的交流形式。人们之间一对一的微信私聊,逐渐取代了往日人们之间一对一的短信交流,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则成为了人们分享心灵鸡汤、职业智慧、产品推广、商业营销等社会公共平台。 万事有利有弊。微信具备的私下聊天的便利、公开发布信息的便利,导致现实生活里有些具有对立矛盾、利害冲突的双方,利用微信交流的便利,相互发布攻讦、诋毁、甚至侮辱、诽谤的语言乃至消息,以致于引发相互之间侵犯名誉权的纠纷案件。 为了帮助人们厘清两个特定的人之间进行的微信一对一的私聊以及在微信圈和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对相对方的名誉权的侵权,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丽蓉律师、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金钟律师、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杨云亮律师、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维嘉律师、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韩清智律师、山东政法学院辛科副教授、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冯惟榘教授等围绕近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等许多“微信朋友圈骂人侵犯名誉权”、“微信群中发言需谨慎,侵犯他人名誉要担责”关于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发布辱骂他人的语言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众多案例,以及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著的《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第259页至第263页《在微信私聊中辱骂对方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孙某某诉宋某某名誉权案》即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及的孙某某与宋某某的名誉权纠纷等案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分析,一致认为,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属于公共媒介性质,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诋毁、攻讦他人的信息、语言,具有向不特定他人或公众传播的形式,涉嫌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权,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微信一对一的私聊是特定的两个人之间的语言交流,不具备对其他任何第三人或者其他不特定的人们公开的性质,即使相互之间进行辱骂、诋毁,相互之间也不构成对相对方名誉权的侵犯。


微信信息与名誉权侵权纠纷研讨会在济南举行_第1张图片

 研讨期间,参与研讨人员对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从微信一对一私聊的私密性、公开性,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同一个案件中认定同样形式的证据是否应该实行统一规则,案件庭审查明的客观事实和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应该一致,法院的判决内容是否可以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名誉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深切的研讨。 本次研讨会研讨的判决与案例、内容和主题,都来源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因此,本次研讨会无疑会增强我国法律实务界对于微信一对一私聊的私密性以及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的公共媒介性质的正确认识,从而对于微信交流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作出正确的研判,并因此避免错案的发生,真正维护好当事人的名誉权,推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文稿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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