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事件:报仇杀罪,私刑维法…;法理学主张:无期徒刑…

【时评-国内】

张扣扣案件性质与处置法理探析:

报仇杀罪,私刑维法,应前案重审、两案并处

当借此大力完善一系列法理缺陷和法制弊端

检索词:张扣扣,报仇,私法私刑,法治,法制,法理,法权,深化改革,

2018年大年三十,陕西汉中市南郑县退伍军人张扣扣,因1996年老家两合乡乡长王校军家族兄弟王自新、王富军仗势欺人,打死其母亲,司法判决严重不公,相亲缄默,形成冤案。其含愤多年,于今年除夕杀死仇家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父子3人后自首。此事件成为春节期间的网热话题,引起多层面的探讨和争论,民心普遍同情张扣扣。

个人随缘关注此案、前案,初步浏览若干报道和探讨后,斟酌认为:

此案基本性质为:

基本事实:张扣扣因故报仇杀死3人,投案自首。这次报仇杀人案件起因1996年其母被杀案。

综合性质:本案起因于明显冤案,张扣扣属报仇杀罪,私刑维法,或者说非法执法、替天执法。

深层次问题:暴露出一系列的法理、法治问题。

解读:

1、报仇杀罪。张扣扣所杀的,是事实清楚、而非只是嫌疑的恶性杀人事件的唆使杀人包庇杀人罪犯群体中的重要人员,即恶性杀人事件的重要罪犯和嫌犯。

2、私刑维法。张扣扣报仇杀罪,不是毫无理由的杀人或滥用私刑,而是在依法上诉判决结果严重枉法、长期冤案未伸张的情况下,被迫在具备一定的维权、抗争能力后,用激烈的违法犯罪方式进行维权抗争,加上投案自首,共同构成了私刑维法的案件性质。

3、本案暴露出前案为重大冤案,涉及大量法治、法理、治理问题。诸如:当年诉讼案的枉法相关人员的责任查处问题;大量相关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吃王家酒席的人——的实质性屈于淫威、涉嫌包庇罪犯问题的查处;相关一系列法治弊端问题,以及相关法理、治理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法权、近亲法权、律师法权、法官法权、法院法权、官僚法权、资本法权、人民法权……一系列法权关系问题;法制成本、依法解决的法治风险、时效性限制弊端……等等。

此案判处及标本兼治治理主张:

1、对张扣扣:无期徒刑。蓄意杀死3人,情节严重,影响巨大,理当死刑。但涉及维护正当权益、维护法律,潜在着有一定的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性质;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大得民心同情,并可能有力促成相关一系列法治、法制完善,应酌情减刑。此案轻判,则可能助长极端私刑泛滥、法治紊乱,重判则可能助长豪强横行、冤案泛滥。综合功罪、民心及法理、治理,为标本兼治、长治久安,量刑无期徒刑,似最有理有利有节。

2、全面调查并酌情处置杀害张扣扣母亲的相关嫌犯、执法枉法人员,包庇罪犯、嫌犯人员的人员。判处原则宜为,重罪严惩,中罪轻判,轻罪教育。之所以重罪严惩,因此案肇事者的性质严重,民愤强烈,影响极大。严惩力度,似宜采取对应量刑的中等力度。对此案中罪和轻罪人员适当宽大,因此案涉及面太广,又有当时政治、社会风气原因,法难罚众;又时间太久,涉及法律追诉期、时效性等复杂问题。

3、全国人大及党政相关部门,尽快以科学机制,组织人财物力,建立类似案件的科学申诉、处理的应急机制;对相关一系列法制、法治、法理、治理问题,进行广泛、深刻的研讨,促进相关一系列法理、法制的纠偏纠错、创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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