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理》总结之功利主义

1、功利原则

即立法者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最大范围的功利成为一切思考的前提


2、禁欲原则

基于快乐所产生的恶在其中超越善的行为,禁止这些活动是正确的


3、武断原则或同感和反感原则

武断原则反对一切原则,同感与反感原则既不接受也不反对.同感的原因是经常的和自然的,反感的原因是偶然的和暂时的


4、不同原则对立法的不同影响

所有特定目标都只具有一种相对价值,只有幸福的本身才具有绝对的价值


5、进一步解释对反对意见的回答

1)、存在不同层次的利益,而当不同层次的利益不相容时,为较大利益牺牲较小利益,为持久利益牺牲暂时利益,为确定利益牺牲可疑利益

2)、功利主义反例:给予某一特殊善以极端重要的重要性,而对一连串的恶视而不见

3)、如果我们拒绝功利主义,那么就会陷入没有尽头的诡辩————绝对主义道德


6、不同种类的痛苦与快乐

简单快乐:感官快乐、富裕的快乐、紧张的快乐、友谊的快乐

简单痛苦:被剥夺的痛苦,感官痛苦、无效痛苦等


7、作为强制的痛苦与快乐

自然的或生理的强制,在没有经过人类的干预的情况下,由于自然的一般过程自动产生的痛苦与快乐

道德上的强制,出于对他人对于我们的主观倾向,而作出的举动带来的快乐或痛苦

政治强制,司法官员根据法律的行动可能产生的痛苦或快乐


8、快乐或痛苦的比较

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接近性,生产性,纯粹性


9、确定感受性的情节

应用:1)、确定犯罪的危害

2)、给被害人以适当满足

3)、估计惩罚的力度及对犯罪者的影响

4)、将法律从一国移植到另一国

主要情节:1、性情;2、健康;3、强壮;4、身体缺陷;5、知识程度;6、心智能力的大小

次要情节:1、性别;2、年龄;3、社会地位;4、教育;5、固定职业;6、种族;7、政府


10、政治上的善和政治上的恶的分析

善与恶都会不同程度上引起社会的变化

第一层次的恶:直接作用于具体个人的恶性

第一层次的善:直接作用于具体个人的善行

第二层次的恶:恶性的影响漫延导致恐慌与“危险”

第二层次的善:产生某种程度的信心与安全

第三层次的恶:恶行不仅影响到人们都的被动行为,还影响到主动行为,使主动能力窒息,陷入弱化的状态,使勤奋放弃了希望,荆棘长满了最肥沃的土地

第三层次的善:表现为被激发的力量,欢乐的心情,行动的热情,人们从这种快乐感的鼓舞下在自身发现一种他确信不疑的力量


11、将某些行动确定为犯罪的理由

1)、对于犯罪行为的一致建立在偏见的基础,而这一偏见随时间、地点、风俗的改变而改变

2)、基于仇恨的激情,在功利主义的判断中,恶的痛苦在仇恨与被仇恨方传递,也一直·留在仁慈的心中

3)、基于贪婪的动机,使第二层次的恶在所有人中漫延

4)、基于自我保护的动机,抑制这一动机产生恐慌,

反抗这一行为本身是一种善,自我防卫的恶不会使恐慌漫延


12、区分道德和立法的界限

立法与道德的界限的缘由:1)、立法不能影响人的行为,只能通过惩罚,而惩罚本身具有如此多的恶,只有在他们能够导致足够多的善时,这些恶才是可以正当化的

2)、法律经常由于试图惩罚罪犯,却冤枉好人的危险而裹足不前

过分依赖法律的后果:1)、为制止那些恶所产生的越来越复杂的法律与惩罚

2)、保证法律实行,而鼓励揭发与维持间谍大军

3)、不信任的恐慌

道德中仁慈与法律:当仁慈的行为被命令强制时,那便不再是善,因为他剥夺了自由



《立法原理》总结之功利主义_第1张图片


《立法原理》总结之功利主义_第2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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