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发布13个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别轻信那些“专家”

      日前,“苗医传承人,东方咳嗽研究院副院长刘洪滨”,身兼数职、频频亮相于各大卫视,被誉为“中国最忙碌的虚假广告表演艺术家”,引发舆论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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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于法昌曾透露,近期,工商总局将陆续公布各地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的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7月17日,首批被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被公诸于众。此次被曝光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共有13起,涉及“医药广告表演者”3人,分别是:“刘洪滨”“李炽明”“高振宗”。其中,“刘洪滨”涉案的违法广告至少在6省市都曾被查处,而其所涉案例被开出的罚单数额也最大——2016年5月,天津市和平区、湖南省衡南县曾分别对其“代言”的违法广告当事人罚款20万元和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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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生活中,各大电视养生节目、各类医疗用品和保健品广告花样百出,重点以老人为目标群体推荐产品,请广大朋友谨慎消费。如果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欢迎登录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官网进行在线咨询,文典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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