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拉开序幕

6月5日上午,广东省《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广州举行,广东省农业厅党组成员、总畜牧兽医师蔡树淦宣布“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并作讲话,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李友顺副处长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进行了解读,各市农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近60人参加了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由省农业厅总农艺师陆国煌主持。 

从活动仪式上了解到,新《条例》于今年2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6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次农药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农药法治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推进农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新《条例》的重大变化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原分设在农业、工信、质监等多个部门的农药监管职能统一划归农业部门,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全程监管。 

二是农药登记方面:新增新农药研制者可申请农药登记,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允许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实施登记集中评审制度、登记试验的备案制度和试验单位的认证制度。 

三是农药生产方面:取消了原工信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核准、农药生产批准证和质监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新设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将实行“一企一证”制,按生产范围进行许可,原药按品种、制剂按剂型规定范围,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允许农药委托加工,实施农药生产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农药标签需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实现农药产品流向的追踪溯源管理; 

四是农药经营方面: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农药经营七类主体的限定;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农药经营采购台账和销售台帐制度;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或农药经营许可者购进农药;农药经营者应正确推荐农药使用范围和用药方法,不得误导购买人。 

五是农药使用方面: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农药使用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农药;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实施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农药使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和农药应急管理制度。 

六是农药监督管理方面:赋予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完善了假劣农药定义,禁用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或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均按照假农药处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实施农药定期调查统计制度、农药诚信档案制度、农药召回制度和农药退出制度。 

七是法律责任方面:完善和细化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农药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职、农药登记评审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将被行政甚至刑事问责;新增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的、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或许可被吊销生产或经营农药的,其直接责任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广东省农业厅党组成员、总畜牧兽医师蔡树淦指出,新《条例》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适应农药监管新常态,理清思路,明确职责,凝聚合力,推进农药管理向“放管服”改革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农药监管效能,努力开创我省农药监管工作新局面,为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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