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守护神》联合投资协议
甲 方:中视尚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电影《守护神》的联合出品方,拥有《守护神》的投资和收
益权,乙方拟参与该项目投资,乙方在对电影《守护神》项目进度和风险充
分了解的基础上,自愿就甲方所持部分份额进行权益转让,现依据相关法律
规定,双方自愿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现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利益共
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参与电影《守护神》的投资事宜,
订立如下合同:
定义: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权:通过行使及利用影片于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著作权(包括
但不限于发行权、放映权、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版权、
片段使用权、出租权、一切新媒体权利及根据全世界任何地区现在及将来的
法律创设的全部种类的著作权及相关全部权利),自行或授权第三人向公众
提供影片、收取收益的权利。
发行地域: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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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地区:中国境外及中国境内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发行区域: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发行地域。
公映日:指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首次放映之日期,但不包括影片在
国内外参加电影节或非商业放映而进行的放映。
宣发费用:指用于宣传、推广和发行影片的费用。
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指已颁布并公开、且不时予以修订之适用于中国大
陆地区的任何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国政府许可:指中国政府所要求的与影片制作、洗印、放映有关的各
类许可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电影片公
映许可证》及在境外进行后期制作并洗印电影底片所需批文,向中国和国外
的电影节和电影奖项提名影片所需的许可。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条例》及国家对电影管
理之有关规定。
第二条 基本条款
1.电影片名:《守护神》(暂定);
2.电影《守护神》采用高清数字电影技术拍摄制作;
3.电影《守护神》总投资预算为人民币 16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
陆仟万元整)甲方作为《守护神》的联合出品方,全权负责电影《守护神》
的项目投资份额的监管和运营;项目总投资的增加不影响乙方的投资款数额
及乙方享有的净收益权分配比例。
4.甲方确保本电影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立项申报事宜,
完成本电影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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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负责电影《守护神》的招商及赞助的统筹工作,乙方仅作为《守
护神》的权益投资方,不负责《守护神》的招商及赞助工作等其他工作。
6.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收到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的全部项目投资
款之日起,乙方正式成为电影《守护神》项目联合投资人,享受相关影片票
房分红权。
7.甲方作为《守护神》的联合出品方,全权负责电影《守护神》的项目
工作,并负责维护乙方的权益及利益;
8.乙方为本电影项目联合投资人,承诺不干涉本电影艺术创作及其他一
切事宜。
第三条 影片制作
1.片名
影片在发行地域的公映时采用的片名,应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
不限于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以下称“中国政府主管部门”)
同意。
2.剧本
制片方保证拥有剧本的摄制权。若因影片剧本的摄制权而产生纠纷,制
片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制片方保证影片将根据
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审核通过的剧本拍摄制作。
3.版本
制片方有权将影片配以字幕(制片方有权自行决定配以何种语言的字
幕)或为影片进行重新配音(制片方有权自行决定配以何种语言的声音)后
配以相应字幕。
4.制作费
即剧组总花销,包括但不限于影片之著作权转让费、剧本创作费或授权
使用费、音乐版权费、演职人员酬金、场地租用费、器材租赁费、道具场景
搭建或租用费、后期制作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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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责任和收益条款
1.甲方:
(1)甲方为电影《守护神》的联合出品方,确保《守护神》版权无任
何法律争议;
(2)甲方确定电影《守护神》制作过程中按预算推进,确保不产生超
预算情况;
(3)甲方负责确保本剧的整体策划和宣传、发行工作正常;
2.乙方:
(1)乙方为院线电影《守护神》的项目联合投资人,享有乙方投资份额
的收益。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 元(大写: 元整)后,
即享有该项目净收益权比例______%。
①.乙方按收益权比例享有院线电影《守护神》票房纯利润的版权收益。
②.乙方按收益权比例享有院线电影《守护神》除了票房以外的版权收
益。非票房收益由甲方统筹安排,乙方同意不参与非票房收益的具体事务。
* 非票房收益包括以下方面:
A.网络播放版权所产生的收益;
B.电视播放版权所产生的收益;
C.新农村院线所产生的收益;
D.电影中衍生品的授权收入;
E.电影参与评奖所获得的奖金收入;
F.电影中植入广告的收入(扣除第三方广告代理商费用后余款);
G.海外版权播放收益;
(2)乙方应将以上全部款项在本合同签署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转入甲方电
影《守护神》指定专用账号;逾期未将本合同约定的款项转入指定专用账户
的,视为乙方放弃其权利,甲方在无须知会乙方的情况下,可将其项目份额
转让给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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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项目回报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4)院线电影《守护神》的票房总收入将在院线票房向甲方全部款项
结清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由甲方将票房纯利润按乙方净收益权比例转入乙方
指定账户。非票房收益在产生收益以后的一个月内,由出品方按上述约定比
例转入乙方项目指定账户。
(5)院线电影《守护神》的票房及非票房利润收入需按照本协议乙方的
净收益权比例严格执行分配,相应财务制度转由权威第三方财务机构进行分
配。任何一方不得出现隐瞒、删改或拒绝分配利润的行为,否则需赔偿另外
一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著作权归属及保护
甲方确保院线电影《守护神》的版权,乙方认可并且无异议。
除合同约定的收益权外,乙方不享有本电影剧本及电影的版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其他权利。乙方不享有在电影剧本或电影中的署名权。
甲方作为联合出品方负责保证和监督电影《守护神》的制作、生产周期安
排及艺术质量,确保《守护神》按预算完成制作及发行。
1.剧本著作权
出品方已取得剧本的拍摄权,并取得中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拍摄许可。
2.影片著作权
(1)出品方享有影片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其中出品方有权许
可第三方将影片配以各种语言、翻译为各种字幕、采用现有及未来技术手段
呈现影片,及将影片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制作新版本、改编、重拍片或制作续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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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品方或出品方授权的第三方在发行地域永久不可撤销地拥有影
片之发行权,且有权在发行地域为宣传、推广影片之目的使用影片的摄制剧
本、图片、原声配乐、主题歌曲等,而无须取得另一方或任何第三人的另行
授权或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上述权利均含转授权。
(3)双方确认,影片于拍摄期间所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学剧本、导
演分镜头脚本、分镜头插画、故事版、主创人员阐述等一切书面文字、图片
(剧照)、影像(花絮)类的资料(统称为剧本)的图书出版权其它衍生品
以及其他附属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玩具、漫画、非剧本类图书、影视
产业园区等)的开发权等归甲方所有;乙方按照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享有收益
(若有)分配权。
3.著作权的保护
双方承诺尽最大努力保护影片任何形式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衍生品或附属产品。若发生任何第三方对影片著作权或双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的侵犯,甲方有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发生在发
行地域内第三方对影片的侵权事宜并享有因此取得的赔偿。
4.影片音像制品、网络信息传播、电视媒体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影片公映
日后 15 日。
第六条 制片计划
1.剧本研讨会:2018 年 5 月
2.剧本创作: 2018 年 6 月-11 月
3.筹备期: 2018 年 12 月—2019 年 02 月
4.摄制期: 2019 年 03 月—2019 年 05 月
5.后期制作及影片送审:2019 年 06 月—2019 年 12 月
6.影片播出: 2020 年 2 月
(以上时间为拟定,最终以上线时间为准)
第七条 财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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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影《守护神》总投入金额为暂定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用于剧
本、演职员、策划推广、制作、活动等),由甲方单独设立专用账户;
2.乙方投资款应按本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转入影片剧组指定专用账
户;
3.电影《守护神》影片指定专用账户如下:
名 称:中视尚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账 号: 020020270920006927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运仓支行
※ 备 注:投资款
第八条 影片送审
1.制片方负责执行影片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送审等相关手续,所涉费用
和支出计入影片投资总额。
2.影片所取得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由制片方存留原件并进行复印及
公证;所涉费用和支出计入影片投资总额。
第九条 发行条款
1.院线电影《守护神》在取得广电总局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发行。宣传发
行由甲方负责。
2.院线电影《守护神》摄制完成后,影片首映地区拟定在北京,上海,
广州,深圳作为首映地区,并同步公映影片。
第十条 参赛条款
1.甲方确保在电影《守护神》宣传过程中,所涉及的署名权益不得违背
各方利益及损害各方形象;
2.电影《守护神》荣获国内专业性奖。所获奖杯、奖状、奖牌等应交由
甲方保存,其余各方可复制一份另行保存;电影《守护神》所获奖励,合同
双方按主办单位的规定执行,单项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跟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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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电影《守护神》剧组进行探班。
2、乙方可以在电影《守护神》开机以及杀青等相关活动期间参与发布
会。
3、制片方会在特定时间内对乙方开放演员招募活动,乙方将可通过选
拔参与电影《守护神》演出。
第十二条 违约条款
1、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认真履行,不得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
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定之条
款,违反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
3、如本合同生效之后乙方未按期支付款项的,乙方按应付款项总额每
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逾期超过___日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借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等情形,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5、乙方对电影的项目投资风险应有相应的认识,并在考察了本项目后
自愿投资及自愿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风险责任。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予以转让、质押或以
任何其他方式让与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7、若合同签订后二年内影片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甲方需返还乙方项
目投资款并按乙方所投资金额年化 8%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责任条款
1.甲方不得中途提出退出电影《守护神》的合作,乙方亦不得中途提出
对电影《守护神》进行回购。若因甲方退出或乙方违约而影响拍摄工作,造
成的损失由违约方二倍于损失金额向守约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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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成为《守护神》项目投资人后,有责任和义务对此电影进行正面
的宣传与推广。
3.电影《守护神》在制作过程中,如遇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
素而造成无法完成,合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
风险;
4.若因本片在国家广电总局终审环节影响院线如期发行,则双方协商理
解、解决,同意并确定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并另行补充合同;如若最终影
片因制片方原因导致未能公映,乙方可选择回购、换购或者直至影片公映获
得权益分红。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
署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之附件,补充合同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如有诉讼纠纷,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3.甲乙双方应本着商业机密原则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
4.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中视尚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乙 方: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