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0日,LPR如期下调,继续实施非对称降息。其中1年期LPR下调20BP至3.85%、5年期以上LPR下调10BP至4.65%。这是1年期MLF与1年期LPR首次分别降至3%和4%以下,具有标志性意义。
原标题:LPR全解
来源:任博宏观论道(ID:jinrongjianghu123123)
1、2020年4月20日,LPR如期下调,继续实施非对称降息。其中1年期LPR下调20BP至3.85%、5年期以上LPR下调10BP至4.65%。这是1年期MLF与1年期LPR首次分别降至3%和4%以下,具有标志性意义。
2、截止目前1年期LPR合计调整5次,调降幅度合计达到46BP;5年期以上LPR合计调整3次,调降幅度达到20BP。
3、整体上看,虽然1年期LPR与5年期以上LPR继续非对称下调,但总体方向是一致的,继向下调整。例如,
(1)2月20日,1年期LPR和5年期以上LPR分别下调10BP和5BP;(2)4月20日1年期LPR和5年期以上LPR则分别下降20BP和10BP。
这意味着在企业贷款利率下调的同时,房贷利率也下调了10BP,对购房者是极大利好。
4、自2019年9月以来,LPR与MLF之间的利差空间一直稳定在90BP。未来极有可能会采取压缩LPR与MLF之间利差的方式来推动商业银行向实体让利。
自2019年8月推出LPR新报价机制以来,央行共14次调降包括LPR在内的相关利率,具体来看LPR调降4次、7天OMO利率调降3次(14天OMO利率调降1次)、1年期MLF利率调降3次、1年期专项再贷款利率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各调降1次、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调降1次。
可以说,目前央行“一次调整、多次降息”的政策框架已经形成,即在整体方向一致(向下)的背景下,7天和14天OMO利率、SLF利率、MLF利率、TMLF利率与LPR的轮翻调整将是央行的主要操作手法,只不过时间上可能会呈现不一致性,调整幅度和频率也会呈现不对称性。
可以预见的是,在4月17日政治局会议的定调下,未来LPR仍将继续下调。而作为利率走廊上限的SLF利率以及TMLF利率预计也将顺势下调。
正如央行在2019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所明确的那样“银行要发挥利润较多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降低对短期利润增长的过高要求,向实体经济让利”。现在细想一下LPR新报价机制何尝不是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让利的具体政策体现呢?
LPR新报价机制推出的目的在于引导或强制引导贷款利率下行,目前这一成效已体现得较为明显。例如,2019年1-7月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平均为5.30%左右,8月推出LPR新报价机制后,2019年12月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降至5.12%,下降幅度达到20个BP。。
再比如,根据2020年4月10日央行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3月份一般贷款平均利率已经降至5.48%的低位水平,较2019年的高点下降了0.60个百分点,较2019年12月的5.74%则下降了0.26个百分点,明显超过了同期MLF与LPR的降幅。基于此,我们预计在3月30日、4月15日以及4月20日7天OMO利率、1年期MLF利率、LPR分别大幅下调20个BP后,二季度一般贷款平均利率水平将在5.48%的基础上继续下行,大概率会降至5-5.20%的水平。
由于LPR运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自2019年三季度起纳入MPA考核,因此LPR新报价机制在降低贷款利率方面的作用和引导效应可以说非常明显。
虽然LPR新报价机制推出以来仅在2019年的8月、9月、11月和2020年2月合计下调26个BP,但金融机构实践中下调的幅度要明显大于LPR的下调幅度,这也和我们之前的判断比较一致。
根据央行披露的数据,2019年8月-12月(LPR下调16个BP),贷款利率高于LPR的比例已从85%左右降至75%附近,低于LPR的贷款比例达到24%。
考虑到11月和12月的1年期LPR分别为4.15%,则可以看出,2019年底贷款利率低于4.65%的比例为42.72%,贷款利率位于4.65%-5.65%之间的比例为22.72%,这意味着2019年底超过40%的贷款定价在5%以下。
因此在今年LPR已经下调三次的背景下,22.72%这一部分的贷款也会陆续将贷款利率调整至5%甚至5%以下,所以今年约70%的贷款定价在5%以下应该是无疑的(5月上旬发布的2020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会有更好的印证)。
LPR(英文名称为LoanPrime Rate),国内称之为贷款基础利率(美国、香港等地则称之为最优惠贷款利率)。我们可以形象地将其称之为针对最优银行的最优客户所适用的贷款利率,因此理论上来说LPR应该是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
当然实践中并非完全如此,且LPR数值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实际贷款利率与LPR即可以是加点,亦可以是减点,例如香港的客户实际贷款利率往往低于LPR。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进一步将银行分为最优银行和其它银行,将客户分为最优客户和非最优客户,由于最优银行和其它银行、最优客户和非最优客户、最优银行和其它银行的同类客户之间均存在风险溢价,因此在LPR基础上可以衍生出LPR1、LPR2、LPR3。
相较于贷款基准利率和旧LPR,LPR新报价机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和旧LPR以及贷款基准利率公布频率不固定相比,LPR的公布频率固定为每月20日早上九点半,相当于央行一年有12次议息,和美联储的一年八次议息频率相近,给市场的预期相对比较稳定。
即LPR(贷款基础利率)= MLF利率(中期借贷便利)+加点幅度(可为负)
意味着央行既可以通过调整加点幅度,亦可以通过调整MLF利率来影响LPR,使得LPR更具弹性。那么LPR为什么会选择挂钩MLF利率呢?
主要是因为目前的政策利率以7天期逆回购利率和1年期MLF利率为代表,并且从政策利率向市场利率的传导效果来看,1年期MLF利率的传导效果更佳。
旧LPR基于全国性银行得出,LPR新报价机制在全国性银行的基础上吸纳了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新成员,代表性更强。
(1)旧LPR报价行主要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和中信银行等10家全国性银行。
(2)LPR新报价机制则将报价行扩展至18家(定期进行调整),新增了2家城商行、2家农商行、2家外资行和2家民营银行。其中
第一,2家城商行分别为西安银行和台州银行,最新总资产规模分别为2782.83亿元和2097.89亿元(分别位列134家城商行的第40位和第55位),最新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18%和0.69%,最新净息差分别为2.30%和4.71%。
第二,2家农商行分别为上海农商行和顺德农商行,最新总资产规模分别为8735.16亿元和3209.34亿元,最新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88%和1.13%,最新净息差为1.87%和2.25%。
第三,2家外资行分别为渣打银行(中国)和花旗银行(中国),最新总资产规模分别为2151.97亿元和1684.44亿元。
第四,2家民营银行分别为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最新总资产规模分别为2200.37亿元和958.64亿元,位列民营银行前两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LPR新报价机制下,LPR的最小单位和变化幅度均为5个BP(后续调整幅度可以为10个BP或15个BP),加点幅度取决于不同报价行自身的存款成本、市场供求、对风险的定价等等。
第二,LPR还拥有1年期LPR和5年期以上LPR两种类别。
LPR报价机制主要始于1933年大萧条时期的美国,随后拓展至其他经济体,从现在来看LPR最初是被定位于过渡性的定价基准。不过目前除中国大陆外,仅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等少数经济体使用LPR报价机制。
(1)1933年,为保护银行存贷息差空间,美联储推出Q条例(规定存款利率上限)及由30家银行报价的LPR(规定贷款利率下限),并由华尔街日报根据报价行提供的数据计算并发布。最初LPR主要基于成本加成进行定价,本质上仍应算作是一种管制利率,对市场利率的变化并不敏感。
(2)受两次石油危机推高通胀等因素影响,美国市场利率不断走高,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力明显上升。为此1970-1987年期间美国进入了长达17年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相继废除Q条例,取消存贷款利率限制,商业银行也顺势推出参考市场利率的贷款品种,贷款利率开始向下突破LPR,LPR的作用进一步弱化。
(3)1994年,美联储改变了LPR的成本加成定价模式,将LPR报价区间调整为LPR=联邦基金目标利率+300BP,使得LPR的走势直接与联邦基金利率保持同步,与市场利率之间联动性反而进一步弱化。
需要说明的是是,300BP的加点幅度已持续25年,至今未发生变化。
(4)2008年10月,LPR报价行减少至10家,其应用范围也进一步收窄,目前美国工商业贷款中只有15%左右是参考LPR定价,且集中于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
日本的路径和美国较为相似,基本是前后脚的事情。
(1)1947年日本推出类似美国Q条例的《临时利率调整法》来控制存款利率上限并对一年以内的贷款利率进行管制,1959年3月日本推出挂钩银行贴现利率的LPR来对贷款利率下限进行管制。
(2)1978-1994年期间,日本启动了长达16年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开始启动对LPR的改革,逐步将LPR定价权下放至各银行,并将LPR报价由挂钩银行贴现利率调整为基于银行自身融资成本来确定(这实际上是美国最开始的做法),以避免利率市场化对日本银行业造成过渡冲击,具体如下,
短期LPR=银行加权平均融资成本+1%
中长期LPR=短期LPR+加点幅度
(3)利率市场化完成后,日本的企业融资更多偏向市场化的资本市场,LPR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收窄,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贷款、零售类贷款等两个领域。
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分别于上世纪80年代和本世纪初开始使用LPR报价机制,其中中国香港的LPR在公布频率上既有月度亦有年度,主要用于个人住房贷款,且LPR也无法作为其它贷款的利率下限(加点幅度可以为负)。
目前中国香港的LPR和其基准利率之间的加点幅度保持和美国一致,即300BP。而中国澳门的加点幅度则要高一些,即326BP。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调节作用。理论上来讲,我们可以将利率视为资本边际生产率的替代指标,当然也可以将其视为生产率的一个分支,因此经济基本面以及资本的过剩或稀缺程度对利率具有决定性影响。当一个经济体的经济基本面趋于向下或资本由稀缺逐步向过剩方向演变时,那利率的长期趋势也应该向下。
(1)利率可被视为资本的边际产出,也即资本稀缺的国家其利率水平往往较高,反则反之。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资本短缺向资本过剩转换的阶段,使得资本的边际产出也会趋于下行,相应的利率的趋势也会向下。
(2)事实上资本过剩通常会出现在高收入国家这一群体中,而我们在实践中也会发现发达国家、中高收入国家的基准利率要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利率基本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则其资本更易过剩,利率也往往越低。
(3)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增速虽然经历两次回暖,但长期下行的趋势并没有改变,也即目前仍处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周期之中,中国潜在经济增速将回落至5-6%水平附近,而与此相对应,2017年为推动供给侧改革的紧货币政策只是扰动市场的小插曲,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而与潜在经济增长率相对应的自然利率理应保持在低位。
2018年二季度以来市场利率显著下行,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下降幅度甚至高达150BP以上,但是我们看到社会融资成本仍然处于高位,除票据贴现利率显著下行外,一般贷款利率仅下降60BP左右。同时目前正处于实体经济通缩以及金融体系通胀并存的阶段,如果不建立新的LPR报价机制,那么降低实际利率水平的目标短期内也无法实现。
因此后续市场利率的普遍下行仍然需要政策的引导,LPR下调的过程会持续较长时间,而推动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实际利率水平下降依然是当务之急。预计未来央行主动引导市场利率向下的步伐将会进一步加快。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体系的区别在于前者往往更喜欢高利率,后者更喜欢低利率,也即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低利率环境的支撑,利率长期处于高位不利于培育资本市场,而加大资本市场发展力度是我国当前及未来的战略任务。实际上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在加剧商业银行竞争态势之外,还将推动资本市场向前发展,这也是为什么我一直强调资本市场机会较多的原因之一。
中国目前仍然是间接融资体系为主的国家,实体经济接近90%的融资仍然依赖于债务融资,且2018年以来加杠杆的主体已经变为地方政府,一旦利率处于高位或明显上行,则意味着未来债务偿还的压力会更大。特别是在经济下行、蛋糕规模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市场利率处于高位无疑会增加政府所承担的风险,因此未来市场利率中长期趋势向下是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起码不能上升)。
转变基础货币供应方式的根本在于逐步摆脱对外汇占款的依赖,而后续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国债作为准货币等方式供应基础货币是必然趋势,这种情况下需要无风险利率水平保持在相对较低的合意水平上。
降低实际利率既是国家战略导向,也是央行近期一系列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之前在供给侧和政策端等因素明显扰动的情况下,市场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弹,风险资产利率未能出现明显下降,导致央行背负的政治压力较大,这应该也是央行政策得以强化的大背景。
事实上通过引导无风险利率下降,也有助于降准银行的负债成本,那么意味着央行未来将会希望负债成本下降的幅度体现在资产端,对银行LPR定价的强制性将会显著增强。
通过LPR新报价机制(包括调整加减点幅度和调整政策利率)来引导风险资产利率下行(价格维度)以及通过补充资本来提升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总量维度),从而达到以量补价(即在更低的利率水平下向实体经济投放信贷)的目的,我想这应该也是政策的目标之一。
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政策利率体系”的战略要求,而央行在2019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健全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增强利率调控能力……保持银行负债端成本基本稳定”。
因此构建政策利率是当前的战略导向、政策要求。事实上长期以来央行均在尝试构建我国的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
虽然目前中国的政策利率品种已足够丰富,但相互之间有所割裂,利率传导尚谈不上足够顺畅。我们认为未来政策利率体系仍有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
(1)不同政策利率之间的调整需要保持节奏、频率和方向上的一致性。
(2)对于同一类政策利率,其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调整也应保持同步。
正是由于我国政策利率种类较为丰富,意味着央行可以在不同时间下调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但不同期限的政策利率,从而通过这种“一次调整、多次降息”的模式,向市场释放多次降息的宽松预期信号,可能达到的效果会更好。
建立现代央行制度的内涵可以很丰富,如转变基础货币供应方式(即国债准货币化)、构建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体系等等。事实上LPR新报价机制同样也是现代央行制度的具体体现。
这主要是因为LPR新报价机制意味着央行可以通过调整政策利率来影响贷款基准利率,后续随着MLF、OMO等政策利率的相关细节进一步健全以及货币供应方式的完善后,现代央行制度的框架也将基本形成。
1、LPR新报价机制的本质是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使各利率之间的传导能够更加顺畅,事实上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往往发生在金融创新进程加速时期,而与此相伴随的是货币政策调控方式的适应性转变,因此利率市场化与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之间有着显而易见的密切关系,而这也可以从其它经济体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寻到踪迹。例如,上个世纪70-90年代利率市场化进程在主体经济体中得以推进并完成的过程中,货币政策框架便逐步由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
2、我想其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在于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健全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宏观经济扰动的因素更多的由经济层面扩展至金融层面,货币政策的调控工具也相应由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特别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与金融体系之间的联动性日益增强,数量型政策的调控效应将明显减弱。
3、货币政策调控框架转向价格型的用意在于,货币当局可以通过调节政策利率来影响市场利率变化,并传导至各类金融产品,进而可以影响到经济主体的投资决策、消费行为,最终达到以此来调控经济和物价的目的。
4、当然考虑到利率本身是一种价格,货币政策调控框架真正转向价格型不是一件易事,这有赖于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还要依赖于汇率市场化的进程(汇率要有弹性)、健全完善的金融市场、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理性的微观主体。
1、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包括政策端利率、市场利率(含参考利率)以及客户端广谱利率等三种类型组成的利率体系架构。这三类利率体系依次传导,并受央行货币政策以外的其它相关因素影响,如果利率传导较为顺畅,则意味着三类利率在趋势上应保持一致,且不存在明显的滞后或前置现象。
2、政策利率主要包括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包括OMO利率、SLF利率、MLF利率等)和其它(如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国库现金定存利率、准备金利率等),而市场利率主要指拆借与回购利率、债券收益率、同业存单与大额存单发行利率、利率债收益率等等。
3、客户端利率种类则更为丰富,除传统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外,还包括各类理财产品收益率(如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存款、国债逆回购等),同时从广谱利率的角度来看,诸如非标资产收益率、票据贴现利率、信用债收益率以及各类非金融体系的融资利率(如民间融资利率、P2P利率、融资租赁利率、商业保理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利率等等)。
事实上由于不同利率的风险溢价差异明显,我们可能将政策性利率以及部分市场利率认定为无风险利率,将面向客户端的利率认定为风险利率,央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的则是通过影响无风险利率来改变风险利率的预期,其依据的逻辑关系式可以参照CAPM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也即降低风险资产收益率的关键要么是降低无风险利率,要么是降低风险溢价(即市场利率-无风险利率),要么是降低整体市场系统性风险系数。目前的方向是既要降低无风险利率,亦要降低风险溢价。
相较于以上三类利率而言,利率走廊是约束货币市场利率的一个区间。
1、通常利率走廊区间的上限为央行贷款给金融机构的利率,下限则为金融机构存钱在央行的利率,利率走廊区间的调控目标则为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利率,也即通过调控确保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利率在利率走廊的区间内波动。例如,当同业拆借利率突破区间上限时,金融机构便可以转而向央行借款,反则反之。
2、2014年5月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率先提出“利率走廊”这个概念,但关于“利率走廊”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其中以KevinClinton分别完成于1991年和1997年的两篇论文为代表)。鉴于此,20世纪90年代加拿大、欧元区、瑞典等经济体率先采用了“利率走廊”模式来调控利率,随后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瑞士、芬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以及印度、斯里兰卡、纳米比亚等经济体也采用了这一调控模式。
3、对于中国而言,也有自己的利率走廊区间,上限和下限分别为SLF利率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4月3日,央行决定自4月7日起将金融机构在央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从0.72%下调至0.35%,这是自2008年以来首次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意味着中国利率走廊的区间变得更宽,即由之前的0.72%-3.40%拓宽至0.35%-3.40%(利率走廊的宽度达到305BP),更意味着中国利率走廊区间的中枢水平在往下移,强力度宽松信号非常明显。
同时,为保持利率走廊区间的稳定性,后续SLF利率也有极大概率会下调。
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我国利率市场化虽然自1996年才正式开始,但实际上却源于1993年的两份文件,在1993-2007年这十五的时间里,我国先后放开了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利率市场化真正进入“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新阶段。
1993年11月14日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明确了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央行作为独立部门需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转变为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央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
(2)央行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
(3)包括货币的发行、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节和重要税种税率的调整等在内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明确了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思路,并提及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1)央行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是货币供应量、信用总量、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金率。
(2)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再贴现利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外汇操作、贷款限额、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
(3)央行要制定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进一步理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有价证券利率之间的关系;各类利率要反映期限、成本、风险的区别,保持合理利差;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应该说以上两份文件明确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想。
第一,1995年央行发布的《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第二,2003年2月20日,央行发布2002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时在专栏2中对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行专门讨论,明确了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即“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
在全部放开货币市场与债券市场利率、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受2007-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而有所放缓。
在2007-2012年的五年时间里,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虽然放缓,但仍然在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而做准备,主要工作集中于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等方面。
应该说2012年既是金融业新一轮创新开启之年,也是利率市场化再次进入破冰期的起始之年,在2012年6月和7月先后扩大存贷款基准利率波动幅度之后,2012年9月17日一行三会一局对下一阶段的利率市场化提出了五点要求,这五点要求也成为了利率市场化新一轮改革进程的主要思路。
2012年以来的金融创新使得传统数量型货币政策和部分金融指标的有效性进一步下降,利率市场化再次显得较为迫切。而2013-2015年期间的利率市场化相关动作基本上均能在《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找到影子,央行也主要通过放松利率管制、加强机制建设、推动产品创新等多个层面来推动利率市场化,而这一时期所推出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和相关动作均具有深远影响。
第一,2013年7月央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和票据贴现利率管制。
第二,2015年10月央行放开了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利率上限。
第三,2015年12月放开金融机构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至此存贷款基准利率的管制已基本放开。
在放开存贷款基准利率之后,替代性金融产品的重要性也更为突出,如2013年10月推出了贷款基础利率(LPR),2013年12月推出同业存单,2015年6月推出大额存单。
在加强合意贷款约束、窗口指导的基础上,央行也在不断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相继推出了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等工具,以便及时平滑因利率市场化改革而造成的市场波动。
2015-2018年期间除因2015年股灾而五次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外,其余时间并没有给予调整,而这也是存贷款基准利率最近一次调整。
相反这一期间政策性利率却频繁调整,央行的目的主要是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同业存单发行利率、推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回购定盘利率、建立利率走廊机制等举措形成基准利率框架。
第一,2014年5月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未来将采取利率走廊模式来调整短期利率,利率走廊机制才开始引起市场关注。
第二,2015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提出“探索常备借贷使得利率发挥货币市场利率走廊上限的功能”。
第三,2017年12月央行在创设CRA时进一步明确了将法定存准率利率作为货币市场利率的下限。
至此我国利率走廊的框架基本清晰,即上限和下限分别为SLF利率与法定存款准备率利率水平。此外央行在进行价格政策调整的同时,也相继推出了普惠性降准政策、置换式降准、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临时流动性便利等数量型政策举措,形成了数量型与价格型货币政策相辅相成的基本调控框架。
央行现有的货币政策工具虽然能够有效降低货币市场利率,但对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影响却显得无能为力,在市场普遍将责任归于央行的同时,央行本身则将其归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所致。
于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美贸易摩擦较为复杂的背景下,贷款利率并轨变得日益迫切,LPR新报价机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
第一,2018年4月,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论坛上正式提出利率并轨的事宜。
第二,2019年1月,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认为,货币政策传导的关键在银行,传导机制不畅与现行利率双轨制有关,而“两轨合一轨”的关键也应该是央行的政策利率要发挥更大的作用,贷款的参考利率和政策利率需要协同。
第三,2019年2月,央行在2018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通过提高市场化利率调控能力、完善利率走廊机制、健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快推动大额存单和同业存单发展等路径,推动利率两轨合一轨。
第四,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在货币政策的表述中明确提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降低实际利率水平”。
第五,2019年3月,路透社报道,中国正稳妥推进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两轨并一轨,金融监管部门也正调研取消现存贷款基准利率对银行利率定价的影响,相关工作已实质性开展。
2013年10月,央行正式推出基于10家报价行的LPR(即剔除最高和最低数值的最优客户贷款利率的平均值),但是在成立后的近六年时间里,LPR始终保持和贷款基准利率一致的公布频率、变化幅度,数值上相当平稳。
(1)2019年8月17日(周六),央行正式提出基于18家报价行和MLF加减点形成的LPR新报价机制(15号公告),明确新LPR有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并且每月20日早上09:30发布一次。
(2)2019年8月20日(周二),新LPR正式公布,即1年期LPR和5年期以上LPR分别为4.25%和4.85%,较旧LPR和之前的贷款基准利率均有下调。
(3)2019年8月25日(周日),央行正式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情况(16号公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的LPR为基准加减点形成。其中,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率加60个基点。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4)2019年8月26日,央行制定了对银行新发放贷款应用LPR情况的具体考核要求。
第一,设定三个考核时点和“358”目标,即截止2019年9月、2019年12月以及2020年3月末,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中,以LPR作为定价基准的比例分别不少于30%、50%和80%。不包括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中小银行。
第二,不得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LPR的0.90倍),否则在MPA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5)2019年8月26日(周一),央行上海总部召开推进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各有关金融机构要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尽快实现新发放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坚决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
(6)2019年8月26日(周一),央行行长、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易纲主持召开24家主要金融机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工作。
(7)2019年11月16日(六),央行发布2019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LPR新报价机制的“六个新”,以及确定将LPR运用情况纳入MPA考核。
(8)2019年12月28日(周六),央行发布30号公告,明确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
第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第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且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20世纪70年代全球经济普遍陷入停滞不前的“滞胀阶段”,两次石油危机进一步加剧了全球经济金融市场出现动荡,使得各国对经济金融自由化的政策诉求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利率市场化作为金融自由化的核心,成为金融体系改革最主要的路径,绝大多数经济体的利率市场化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不断向前推进。
美国从建国开始便一直实行利率管制政策,1929-1933年大萧条时期发布的《银行法》对存款利率上限进行管制。20世纪70年代,随着两次石油危机的爆发以及经济陷入滞胀,原先的利率管制政策成为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施行以及经济金融自由化的较大约束,于是美国开始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总体来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1970年开始到1986年基本完成,总共用时17年左右,改革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0-1979):开端阶段主要采取逐步解除对部分存款利率管制措施,;第二阶段(1980-1982):该阶段主要措施为分阶段取消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利率关注;最后一个阶段(1983-1986):美国利率市场化的完成标志是彻底废除存贷款利率管制。
具体来看,1970年开始美国先后放松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以及长期大额定期存款的定价管制,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实质推进;1980年的《废止对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控制法》与1982年的《解除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管理法》标志美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全面推进;而1987年的《银行公平竞争法》则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正式完成。
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为了应对滞涨和财政赤字融资,不得不放开国债市场利率;由于企业、个人、机关团体都可以参加短期金融市场的交易,使得银行存款大量分流,银行也转而支持利率市场化。全球性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和欧美等国的推动之下,日本加速了利率市场化改革。
具体来看日本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与其汇率市场化改革相辅相成,始于1978年,并在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之后先后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1984年的《金融自由化与日元国际化的现状与展望》正式拉开了日本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大幕,1985年的广场协议加速了这一进程的推进,1991年日本央行停止对利率进行窗口指导、1993-1994年日本实现了全部利率的市场化。
香港的利率管制源于1964 年实施的香港银行利率协议,其主要背景是上世纪60年代初香港银行间因恶性竞争而发生的银行危机。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香港随着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以及西方主要经济体相继放松金融和资本管制,香港当局于1994年加快了利率市场化的步伐,至2001年香港全面撤销所有利率协议,完成利率市场化进程。
香港利率市场化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分阶段推进,即先逐步撤销占比重较小的定期存款的利率限制,后撤销储蓄和往来存款的利率限制。香港金融管理局认为,鼓励竞争需要与维持货币和银行体系稳定取得平衡,因此决定分阶段局部撤销利率限制。香港存款利率协议的撤销先后分了五个阶段,历时共七年,在撤销各阶段中香港金融管理局对银行业的经营情况始终保持高度关注,且灵活评估调整监管政策,保证了香港利率市场化的平稳过渡。
台湾在战后四十余年的时间里, 一直对利率、金融资产价格等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但是,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对外联系的加强, 这种严格管制的金融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同时,部分西方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蓝筹从外部环境上呼吁台湾金融业对利率管制进行市场化改革。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下,台湾地区从1975年至1989年,前后历经了14年,完成了利率自由化进程,台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具体进程如下:
1、允许银行在上限内确定存款利率和一定范围内确定放款利率。1975 年台湾正式公布了新《银行法》, 使银行在最高利率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存款利率。
2、放宽银行利率直接管制范围。1980 年,台湾颁布《银行利率调整要点》, 银行公会代替“中央银行” 决定放款利率的上下限, 银行自行决定票据贴现、金融债券等利率。
3、实施基本放款利率制度。1985年, 台湾的大小银行陆续实行了这种制度。
4、改变利率分类。1982 年, 放宽利率细分为短期保放款和中长期放款。在1986 年,存款的最高利率简化为“活款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及邮政储金”、“定期存款及定期储蓄存款”。
5、取消存款最高利率及放款利率上下限。1989 年台湾《银行法》取消了“中央银行” 对存贷款的利率限制。
也有一些经济体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比较仓促和曲折。
例如,作为第一个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发展中国家,阿根廷在1971-1977年全部完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并同步推行汇率市场化,直到现在阿廷仍陷于所谓过度自由的困境之中;智利则在1974-1975年仅用时一年便完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石油危机推动巴西CPI常年维持在20%以上,促使巴西于1975年实行了几乎一步到位式的利率市场化,在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后的1975-1989年,巴西实际利率水平接近50%,远远高于改革之前的6%左右,经济增速也由之前的10%左右降至3%附近。
韩国的利率市场化背景与中国较为相似,利率管制政策的目的同样是为了支持重点企业,并导致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成本较高。1981年为满足OECD成员国的要求,韩国正式启动利率市场化,并于1997年全部完成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但中间的过程异常曲折。特别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1989年,韩国经济内外交困,导致市场利率水平大幅攀升,韩国不得不短暂终止利率市场化进程,直至1991年才重新启动。
相较而言,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则显得较为温和,事实也证明这是完全正确的改革路径。1991年的国际支付危机促使印度在1992-1998年完成利率市场化,在利率市场化期间及之后的较长时间,贷款利率不仅没有上升反而还稳中有降,使印度经济始终保持着高速增长。
从主要经济体的LPR运用情况来看,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结论:
1、LPR本身并非是贷款利率市场化的终点,而只是过渡阶段,其真正目的在于引导金融机构打破贷款利率下限。
2、LPR存在的必要性在于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完善,即实体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得到充分合理的融资,因此LPR虽然只是过渡,但却会存在较长时间。
3、美日等经济体的LPR报价经过不断完善后,运用范围却逐渐收窄,最终主要实践于中小微企业、零售贷款等领域,而这些恰恰是无法从资本市场得到融资的群体,也可以和上面的第2个结论相对应
即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完成,大型企业的融资更倾向于市场化的资本市场,中小企业和零售贷款则依然通过LPR从金融机构融资。这也是为什么我个人一直强调抓紧时间介入资本市场的大背景,实际上目前并非是要想不想介入的问题,而是必须要介入以及如何介入的问题,而介入资本市场也不并仅仅局限于银行自身涉足,另外一个层面的意思则是帮助客户进入资本市场。
目前LPR新报价机制仍有一些细节未完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LPR与MLF之间的加点幅度是否固定为目前的90个BP?例如将MLF的操作频率固定为至少一个月一次,以保证二者之间的利差稳定在90个BP。
实际上,未来极有可能会通过压缩LPR与MLF之间利差的形式来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让利。
2、最优客户的定义与内涵是什么?后续是否会设定统一的标准?以及如何评估非报价行的信贷定价质量?
3、后续衍生品种需要进一步丰富,应加快推动LPR曲线的形成。2月14日一行两会一局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发展利率、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研究推出利率期权、进一步丰富外汇期权等产品类型,而上清所也将在外汇、利率、信用违约互换、存续期管理等四个层面推出衍生产品,并且2月24日起同业拆借中心将试运行挂钩LPR的利率期权产品。
4、理论上利率传导机制应由政策利率向市场端传导、市场端向银行负债端传导(成本溢价)、银行负债端向其客户端传导(风险溢价)、客户端向其远端传导(期限溢价)的过程。但是在政策导向下,这种差异会被强制抹平,因为央行直接跳过了负债端。因此LPR新报价机制仍有比较大的改善空间,需要通过商业银行负债端的利率市场化进一步完成。
5、由于利率本身是一个价格,而汇率同样也是一个价格,在利率市场化真正完成后,不同价格之间的传导效应将会较为顺畅。因此目前虽然LPR新报价机制已经推出,但我国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还有一段落要走(汇率市场化还未完成)。这可能也是2019年8月LPR新报价机制以及人民币汇率破7同步发生的原因。
6、目前我国LPR挂钩于1年期的MLF(即挂钩中端利率),而其余经济体则主要挂钩于基准利率(即挂钩短端利率),因此我们认为和其它经济体一体,LPR新报价机制仍然只是一个过渡性的定价基准,后续LPR的挂钩对象可能也会相应调整,当然这有赖于政策利率体系的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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