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届学霸:为学套路,团伙“北上取经”深度学习

家访、安装GPS、签约抵押、放贷、制造违约扣车、索要违约金、勒索拖车费,这些都是“套路”。以种种理由扣押车辆,深夜将车藏匿,员工统一着装黑色T恤,故意露出纹身,配着电棍、对讲机,公司里还吊着沙袋,营造出一副“恶势力”的场景,迫使贷款人支付高额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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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赴深圳学习“套路”

五年前,正值小额贷款的风靡期,戴某注册了一家投资公司,但他经营了四年,却因追不回贷款入不敷出。一年前,公司难以支撑,戴某听说外地车辆抵押贷款“做的不错”,于是带上两个人远赴深圳“学习”。

回来后,戴某等人开始大量宣传,不光发朋友圈、电话推销、散播小广告,还专门派人在贷款公司密集的办公楼守候“截胡”。甚至挖同行的员工,发展兼职业务员,给予3%-10%的提成。

有了“生意”,公司内部成员也逐步固定,开始设立公司框架,分三级管理,戴某、张某为决策层;梁某、贾某等人为核心层;黄某、边某等人为行动层,直接听令行动,另外,该公司还有完善的奖惩机制。戴某要求员工统一着装露出纹身,配上电棍、对讲机,公司里吊着沙袋,为应对追债难的情况,特意营造出“恶势力”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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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2万两月后还6万

在大量广告的推动下,该公司业务量日益递增。2017年7月份,做生意的刘女士急于筹钱支付物料费,在朋友圈看到了一则广告,“当天放款”的字样吸引了她,于是她主动拨打了放款电话。

刘女士的一辆SUV价值十几万元,但被告知“公司按照车辆价值的20%-30%放款”,只能放款2万元,月息15%。签约前,有专人上门家访,家访费200元。他们还在刘女士的车内安装了GPS定位,收取了1000元安装费,并配了一把车钥匙。该公司要求,放款前先扣除当月利息和服务费,最后,刘女士只拿到15800元。

但是,两个月后,刘女士忘了还款,也没接到催款电话,一夜之间,车却没了。“我只在他们那儿有贷款,车一定是他们开走的。”刘女士说,她给贷款公司打电话,被告知“先来公司一趟”。

刘女士看到这伙人的阵势心里很害怕。对方称因逾期5天、GPS信号弱违约,需要支付每天20%的违约金,还有2万元的拖车费。“我们的人不能白白拖走你的车,你得付钱。”对方称,刘女士需要支付借款的本金、违约金以及拖车费一共6万元。刘女士因车内有生意签约合同,还有生意伙伴的行李,在当时“恶势力”的场景下,她交了6万元赎回了车,还清了债。但因害怕报复不敢报警。直到五个月后警察找到她,她才说出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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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还利息照样被“套路”

受害人并非只有刘女士一个。2017年6月份,济宁市中警方接到一起报案,奔驰车主李先生在戴某公司抵押贷款了4万元,正常支付利息,突然一天清早,车不见了。他被约至戴某公司,收贷人员称因车内GPS信号弱,李先生有逃贷的嫌疑,所以他们扣了车。李先生与其发生争执,要求立即还上本金要回车,却被告知需要先拿2万元的拖车费,李先生气不过,于是报了警。

济宁市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仲警官介绍:“我们陆续接到关于戴某放贷扣车勒索的报案,受害人均被以开车出城、还款账户错误、GPS信号异常等理由勒索钱财。经过前期大量的调查取证,发现以戴某为首的14人以‘套路贷’为陷阱敲诈勒索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9月,济宁市中警方成功摧毁了该团伙,抓获嫌疑人15名,收缴扣押车辆20余辆、车钥匙180余把。

今年9月25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罪名对戴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责令退赔26.1万元给受害人。

一、什么是“套路贷”

法律对此并没有准确的定义,通说认为“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胁迫逼债以及虚假诉讼等手段,同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形式上约定了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等条款,实施各种貌似合法的各种套路,让受害人陷入一环套一环的陷阱之中,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诈骗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套路贷”时,如果没有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而是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办法,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产的,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归纳有关司法判例,“套路贷”手法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离不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这一关键特征。比如合同借款数额远远大于实借数额,为了制造虚假的高额借款,放贷人采取把款项打入借款人银行卡,用一套实际银行流水印证虚假借款,再以各种名义把大部分款项取回,却要求借款人归还虚假合同所谓的高额借款,这种情况对被告人应当以诈骗罪处罚。需要指出,如果律师明知借款人没有拿到合同约定的高额借款,却以合同、银行流水及虚假借条为证据要求归还的,也有可能涉嫌诈骗罪共犯被处罚。

严格同民间借贷区分开来

在严厉打击“套路贷”的同时,还应同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严格区分,不具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一关键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比如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一律无效,这种行为酒应当局限于民商法律范畴,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犯罪。再比如出借人有意进行夸大宣传和虚假包装,造成对方当事人误信和误判,导致自身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的应当属于民事欺诈,不能认定为实施了诈骗行为;双方约定的保证金、违约金、中介及家访等费用很高,如果这些费用是如实告知对方,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相关民商法律规定,利率超出部分被认定为无效,其他约定部分可能被认定为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等被撤销,也应当属于民商法律调整,一般不能以诈骗犯罪处理。

涉及数罪的处罚

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行为,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主要以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胁迫及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抢劫、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等犯罪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数罪并罚或者依照较重的处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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