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伤人”事件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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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事件已经过去半月有余,这个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的从法律角度探讨动物园与游客的责任,有的从心理学角度探讨那名女子为何情绪失控及其丈夫的软弱,有的从规则的角度探讨女人任性付出的代价。

从法律角度,有的主张动物园免责,依据游客入园前已经和动物园管理方签订了免责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之规定,可知动物园的免责条款无效。

还有人主张动物园免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该案中,动物园已经在协议当中明确提醒游客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并且在案发前,动物园的巡逻车通过高音喇叭提醒游客不要下车,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所谓的管理职责,不是通过书面的提示和口头提醒、警告之类就算尽到管理职责,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比如动物园提供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游览车(游览车上锁,游客私自打开不了)供游客入园游览,而不是让游客开私家车入园,两者的安全系数不可同日而语,危险性不同,安全防范措施、管理职责的要求自然也不同。就本案来说,园方在管理职责上存在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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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动物园来说,《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假若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推定动物园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其本质也是过错责任,不过举证责任倒置而已,即由动物园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从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动物园和游客均存在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游客和动物园对损害分摊责任比例,比如二八开、三七开、六四开、五五开等,具体责任比例认定,那是法院的事,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分担。

最后,评论一下那些指责受伤女子不遵守规则的观点,人们看到了动物园制定的规则,而没有注意到动物园对法律规则的突破,法律也是规则,而且是更大的规则,假若动物园能够遵守这个规则,这个事件将大大地避免或不会发生。

人的情绪猛于虎,只怕碰到真老虎,毕竟我们不是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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